黃浩銘兩項控罪罪成

黃浩銘有2項罪成。

對於第4至第5控罪,黃浩銘被控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兩罪均發生於2014年9月28日,地點為分域碼頭街。控方指黃浩銘煽惑本已在分域碼頭街逗留,呼籲在附近靜坐並支持佔中的市民改到分域碼頭街,又叫示威者召集更多人到場並阻塞分域碼頭街,警方亦有把事件錄影在案並在庭上播放。

李永達則1項罪成。

控方在審訊時傳召時任高級消防隊長唐偉東出庭作證,唐指於2018年9月28日接報得知夏愨道近海富中心發生17人受傷事件,但消防車欲經過分域碼頭街時因大批示威者阻街並沒有退讓, 令消防車需掉頭繞道而延遲其救援時間。法官指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黃浩銘干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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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控罪,被控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的李永達在2014年9月28日,於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非法呼籲金鐘夏慤道及添美道的在場人士到夏慤道的行車道造成阻礙及集會。而李永達當天的煽惑行為已被警方清楚錄下影片,故法官認為剛剛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李永達干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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