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申请资格 -- 家庭看护
一、被照顾人经医疗机构以团队方式所作专业评估,年龄未满八十岁,认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时照护者;与年龄满八十岁以上,认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
申请人与被照顾人为直系血亲、三等亲以内之旁系血亲、一亲等内之姻亲、或祖父母与孙女婿之二等姻亲。
申请人与被照顾人等亲说明图
二、持有以下项目之重度身心障碍手册,不须诊断证明书即可提出申请。
特定身心障碍项目
1. 平衡机能障碍
2. 智能障碍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闭症
6. 染色体异常
7. 先天代谢异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体障碍(限运动神经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11. 多重障碍 ( 至少具有前十项身心障碍项目之一 )
外劳申请 咨询服务专线:0987-089779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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