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兩名事主有創傷後遺

28歲同性戀無業漢於2016年以學術用途、參加外國雜誌攝影比賽為由,騙取3名年輕男子裸照及自瀆片段,他事後被捕。無業漢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欺詐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4罪,暫委法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利用事主對其信任而犯案,心理報告可見本案令事主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同時斥責被告「行為極為卑劣、可恥、令人討厭」,但考慮到其童年悲慘遭遇,被捕至今已近3年等減刑因素,判囚23個月。

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童年生活悲慘,自13歲父親離世後交由姨母撫養長大,但姨母對他期望甚高致被告造成十分的壓力,他於14歲時已曾試圖買老鼠藥自盡。另外被告讀書時又遭同學欺凌,曾嘗試自殘;當發現自己患上不治之症後更有輕生念頭,後確診患有適應障礙症。他自13、14歲起發現自己對男性裸照有興趣,亦曾有兩段同性戀情。而報告顯示被告有中度的重犯機會,有強烈孤單及無助感,建議他接受心理及情緒管理輔導。

其中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主Y明顯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而事主A則因視被告為師傅、兄長,雖曾起疑心,但因相信被告而拍下裸照,案發後有急性壓力的症狀,影響他與女友、朋友的關係,帶來長期影響,更要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劉官指被告雖與3名事主不算深交,但明顯屬違反誠信,被告的所作所為亦令到事主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負面影響,再者被告以不同的藉口遊說事主拍下照片及影片,亦顯示有一定程度的計劃而犯事,斥被告「行為極為卑劣、可恥、令人討厭」,認為須處以阻嚇性刑罰。另外法庭亦要保護脆弱及易受傷的兒童,但考慮到本案不涉及太年幼的兒童,不構成加刑的嚴重性因素,考慮相關因素判被告入獄23個月。

案情指被告盧衍光於2013年打籃球時,認識17歲事主Z和20歲事主A。到2016年8月,被告自稱是教師,要求Z和A拍攝裸照及自瀆片,並於被告住所拍攝。另一名事主Y案發時手16歲,被告於2016年7月要求Y拍攝裸照及自瀆片段,以參加美國同性戀雜誌比賽,初時Y拒絕,但被告稱Y可享勝出獎金其中15萬元,Y最終同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