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中明確了套路貸的定義,也講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意見出來之前,很多人擔心自己借錢出去會不會被認為是套路貸?自己簽訂的高利貸合同會不會構成犯罪?甚至很多司法人員,就認為高利貸屬於犯罪,本文講解一下高利貸、職業放貸是否會屬於套路貸。

套路貸的定義與常見手段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簡單總結,套路貸就是一系列犯罪的統稱,包括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等犯罪。套路貸有以下的常見手段: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吸引被害人借款,讓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通過「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等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使用相應的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關係人索取非法債務。

套路貸涉嫌的犯罪

合同詐騙、敲詐勒索、搶劫:如果行為人誘使被害人簽訂借款、抵押、擔保等協議,已經構成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根據立案標準,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迫使被害人簽訂相關的協議,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使用了暴力的話,甚至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虛假訴訟、詐騙: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套路貸的實施人員,如果有製造違約、毀匿還款證據、製造虛假證據等情形,然後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追討欠款的,還會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通過司法途徑取得被害人財產的,則可能構成詐騙罪,這種屬於典型的三角詐騙。

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如果套路貸的實施人員,自己上門向債務人討債的,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例如在被害人家門口塗油漆。有一些討債的人,強行進入被害人家中,該行為已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還有一些討債人,直接就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此時,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

職業放貸、高利貸是否屬於套路貸?

先講一下職業放貸人,如果使用自有的資金進行放貸,即使人數較多,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犯罪。舉個例子,甲利用自己的一千萬合法資金進行放貸,分別借給了一百人,利息約定為年利率24%。在很多司法機關眼裡,甲就屬於職業放貸人。如果甲只是出借款項,而並沒有非法催收等情節的,在法律上甲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他對這一百人的債權受法律保護,當然不會構成犯罪。

再講一下高利貸,同樣地,使用自有的資金放高利貸,也不會必然導致犯罪。再舉個例子,張三使用自己的500萬元放貸,借給幾十個借款人,約定利息均為年利率60%,張三的行為明顯屬於高利貸,如果張三沒有非法催收的話,張三也不構成犯罪,但是這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職業放貸人、從事高利貸的朋友可以暫時鬆一口氣,正常的民間放貸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如果沒有符合前面所述的套路貸情形,就不屬於套路貸。

注意一下,雖然職業放貸、高利貸並不會被認定為套路貸,但套路貸涉及的犯罪,職業放貸、高利貸仍然可能會觸犯,例如暴力催收,就可能觸犯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職業放貸人應該如何追債?

很多時候,職業放貸人自己去追債,很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規定。上門催收,容易構成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犯罪,危及債務人身的,還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

對於職業放貸人來說,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追債,民事訴訟討債會有一定的缺點,例如成本高、時間長、執行難等問題,但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明顯更加理智。

最高法曾經有過相關的判決,職業放貸的借款合同無效,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果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該如何處理呢?錢是已經出借,借款合同卻被認定為無效,是不是錢就拿不回來了呢?不是的,即使借款合同無效,但錢真實轉到對方的賬戶,我們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不當得利以及相應利息。

總結

職業放貸、高利貸之所以生存,是由於市場有這樣的需求,如果一棒子打死,那麼很多需要資金的人將無法得到幫助,他們有可能會通過違法犯罪的方式獲得資金,這樣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凡事都有兩面性,希望國家能出台相關的管理規定,規範民間借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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