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利用職權收賄220萬元,協助廠商安排捷運局人事,一審到更三審都被判有罪,然而,全案第4度上訴最高法院時,因無從認定謝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情況下,17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無罪」定讞。

據了解,此案也成為最高法院第2次自為判決並改判被告無罪確定的案例。

檢方指控,捷運南港線環境工程承包商「長發工程」陳國華,請託當時擔任市議員的謝明達幫忙安插友人劉金池擔任捷運局東工處水環二所主任,但當時該職務並無出缺或異動,於是轉向賄賂時任議員謝明達,讓謝透過質詢並出具推薦書,向當時的東工處處長施壓,助劉男接任水環二所主任,謝明達則從中收受陳國華新台幣220萬元賄款。

此案自一審到更二審均判謝男、劉男與郝姓副工程司3人有罪,而其餘被告張姓處長等3餘人都獲判無罪並確定;更二審被告僅剩謝男3人,但劉男與郝男也獲判無罪;更三審仍認定謝男收陳男賄賂,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謝明達3年10月徒刑。

案經第4度上訴最高法院時認為,只有謝明達替劉金池請託人事,及收受陳國華匯款的事實,而同案被告陳國華、劉金池等均無罪確定,再加上謝明達辯稱220萬元是跟陳國華借的,自始至終否認犯罪,檢方無法證明請託人事及收錢兩件事有何關連性及對價關係,於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定讞。(陳水扁出訪被墨西哥關閉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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