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同一塊地多種自然屬性的矛盾,按照「界定衝突——協調衝突——唯一屬性」的技術流程,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用地分類標準》,明確了用地分類概念、內涵與標準,核定水庫水面等用地在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中的分類歸屬,按照標準明晰有關用地在耕地、林地、草地中的歸屬,確定了用地唯一自然屬性。但是,由於土地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兩重性,僅僅明確自然屬性,擱置社會屬性,儘管在規劃編製階段能減少矛盾,但在規劃實施階段,各種矛盾將集中暴露。例如,同一塊土地,相關部門可能發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法律證書,這些證書既反映了用地屬性的空間衝突,又反映了各自社會屬性的利益衝突,在規劃實施階段這些衝突就會爆發出來。如果社會屬性的差異處理不好,將影響空間規劃的落地實施。
儘管已經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但在國家層面,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確,與其他規劃的關係還不清楚,並且各類規劃之間的編製要求、技術標準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造成各類空間性規劃仍然「以我為本」,自成體系、銜接困難,規劃層級之間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現象。
同時,空間規劃的實施綜合性很強,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涉及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考核體制等多個領域改革,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但是,目前各類改革領域不同步,改革試點分散在不同地區,不利於形成改革合力。如,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落實空間規劃的重要手段,但空間規劃試點省份和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省份並不一致。省級空間規劃在寧夏、海南、河南、浙江、福建、江西、貴州、廣西、吉林等9省份試點,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在福建、江西、貴州、河南、海南、青海6個省試點,其中,開展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6個省中,青海並不是省級空間規劃試點省份;9個省級空間規劃試點省份中,寧夏、浙江、廣西、吉林沒有開展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試點。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製試點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的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浙江湖州市、湖南婁底市、貴州赤水市、陝西延安市5市中,內蒙古和陝西都不是空間規劃和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試點省份。這些試點之間相互依託、相輔相成。以空間規劃和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之間的關係為例,沒有編製空間規劃,自然生態空間範圍就不能確定,空間管制的邊界就不清晰;同樣,編製了空間規劃但不開展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空間規劃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寧夏空間規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涉及各個方面,但在很多領域沒有改革許可權,無法協調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