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18屆的畢業季即將結束,

對於許多已經簽好了三方協議的應屆生來說,

接下來幾個月可以做點自己喜歡的事了。

不過,先別嘚瑟,還記得前兩年「招商銀行批量勸退上百名畢業生 三方協議成廢紙」的消息嗎?

上百名來自復旦、交大、上財等名校的應屆畢業生還沒上崗就要失業了……參與此次招行校招的張曉然(化名)在2015年12月就收到錄取通知書,也與該行及所在高校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簡稱三方協議書)。

隨後,張曉然參加了招行實習。但到了2016年7月,等待她的不是入職,而是被通知:要麼另尋高就,要麼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9月起再實習兩個月。據統計,被以這種方式「勸退」的人數超過100人。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回應是:

對於實習考核尚未達標的學生給予延長實習考察期的安排,並視考察結果再行安排入職培訓。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銀行表示,我不是勸退喲,而是有一批人實習不過關,我要延長實習期再看看喲,你要不想延長可以走喲,反正我是不會賠錢的喲。

很多准畢業生寶寶看到這兒可能有點方了,不是說簽了三方就有工作了?這咋還出這麼多幺蛾子。

其實都是套路,簽完三方還要毀約的只有招行嗎?看這些新聞吧:

今天,我們就來幫大家拆解一下,簽完三方協議後用人單位會給你挖哪些坑,下哪些套路。

套路一:三方協議≠勞動合同

在校大學生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充分利用這點。而三方協議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就是寶寶你想去,用人單位說我要你的一個協議而已。

法律並沒有對三方協議予以明確的規定,違約也只能按普通合同索要一點點賠償罷了,用人單位常下套的是以下幾點:

1. 備註留空白

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一定要注意,很多用人單位備註啥也不寫的,那是在坑你,備註里是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包括簽約前達成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股票和五險一金等,須仔細備註清楚,為的是以後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 違約金看人下單

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通常做法是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 5000 元,這樣你再遇到更好的工作,想毀約壓力也沒那麼大。

但是,如果這份工作競爭壓力特別大的,比如招行這種,把違約金調高點也不錯,提高他中途耍花招的成本,更能保住這份工作。

3. 先入職再開除你

但實際中,如果三方協議簽訂了高額的違約金,一般企業實在不能「免費勸退」學生,就會先錄取入職,然後試用期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時候不但不賠錢,還會耽誤求職者很多時間。

所以簽完三方千萬別忘乎所以,覺得寶寶你就沒事了,居安思危,在沒正式轉正之前,套路多著呢。

套路二,實習期不是試用期

很多小夥伴知道試用期不能超6個月。可是僅僅知道這一點還是很容易被套路。比如,就簽一年合同也讓你試用六個月。

其實勞動合同法的正式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但堂主的朋友小馬卻在拿到某私企錄用通知時,卻被告知要實習一年,他一臉懵逼地說不是最多不能超六個月,對方卻告訴他,我們這是實習合同,連勞動合同都不是,你跟我講什麼試用期?

啊咧?這是在玩文字遊戲嗎?還真不見得。

試用期是建立在你們已經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基礎上。機智的用人單位趁你還沒畢業就跟你先簽了一份實習合同。實習和試用不只文字區分,更在於性質完全不一樣。這份實習合同只是普通的勞務關係,不是勞動法保護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按工作量給你錢就行,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想什麼時候開除你就開除你。

不過小馬這家企業還算厚道,雖然用了他一年廉價勞動力,但最後還是跟他簽正式勞動合同了。但玩套路的深度玩家,還有更多的玩法。

套路三,我們只讓你實習

堂主的朋友小朱就被套路坑得更慘。去年她大學畢業後,被一家公司錄用了,就簽了個實習合同,「實習」階段工資打折不算,社保也不繳納,好不容易等到一年的「實習期」滿,老闆說她能力欠佳,延長實習期,還要再考察。

她問老闆:勞動合同法不是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能延長或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老闆說:首先,之前我們簽的是實習合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別說什麼勞動合同法。其次,我們不是延長,而是再簽一份「實習合同」,如果不簽我們就是前一份合同期滿,自動解約,拜拜。

用人單位為啥這麼不愛跟你簽正式勞動合同?一是怕被勞動合同「套牢 」,不能隨意解僱職工;二是逃避辦理用工登記,不繳、少繳稅款和社會保險,三是它壓根就沒打算招正式員工,只想用「實習」的廉價勞動力。

但有的小夥伴也說,現在工作那麼難找,人家公司說要先簽實習合同考察考察我,也算給我機會,我不敢拒絕啊。堂主告訴你,就算簽了那種連社保都不繳的實習合同,如果最後被坑,一樣可以叫他洗刷刷把缺了你的錢都吐出來,這大約需要兩步:

1. 先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

這個勞動關係是法律意義上的。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證明你的情況符合這三種情形,平時就要保留好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發的「工作證」、「服務證」或者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留作證據。

2. 看違法時間要錢

一旦被證實你們是「事實勞動關係」,應該簽勞動合同卻沒簽的話,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且,「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里,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批准不批准的程序和手續。

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通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也要多給出30 天的工資。依法該繳納社會保險費沒繳的,勞動者只要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後,用人單位仍然要補繳社保,且相關責任人還要接受處罰。

套路四,咱工資按小時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長春某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小雪今年在網上應聘了一家娛樂傳媒有限公司,順利上崗,工作一個月後,終於盼來了第一筆工資,但卻只有160.25元。而同時期長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

小雪表示之前的合同標註第一個月基礎工資明明是1750元。可單位表示「我們走的是績效工資,做多少工作,開多少錢,她雖然在我們這工作,但不出活兒啊。」扣除未完成工作和遲到罰款,就剩下160.25元。

這就是用人單位第四個套路,把工資拆解來降低你的收入。法律規定試用期不能低於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他就告訴你其他人的基本工資是2000(只比最低標準多一點),剩下那4000多都是績效或獎金。所以那個80%,只能以基本工資2000的標準算。

其實還有更狠的,讓你連當地最低標準的月工資都拿不到。

方法一: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像小雪這樣,沒有所謂的「底薪」或「基本工資」,定量工作完成了就有錢,但老闆要是說完成得不合格就沒錢。

方法二:採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以小時計酬,付你工資時不低於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即可。你一個月拿到的錢能不能活,那他們就不管了。

面對這種套路,堂主只能告訴你,小心合同中的「績效」或者「考核辦法」的字樣,一定要問清楚他們的含義,否則你連你工資怎麼沒的都不知道……

面對套路究竟該怎麼辦?

其實講了這麼多,小夥伴大概也發現了,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很多時候不及用人單位的套路深。

面對套路,關鍵看你對這份工作的態度,如果它只是你的選項之一,那就趕快辭掉,及時止損。如果它對你很重要,那就先老實工作,同時保留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的證據。

最後,透露一個小小的維權小tip,縣官不如現管,比如對於招行這種行為,走勞動仲裁,不如向招行的監管部門銀監會投訴,海小投也真的只能幫你們到這兒了。

來源:

三方協議≠高枕無憂,小心用人單位給你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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