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布碌崙的李先生日前與陳女士訂婚,送她價值2萬4000元的兩克拉訂婚戒指,但陳女士悔婚並與李先生斷絕聯絡,李先生憤而告上法庭,要求陳女士退還戒指;律師表示,依照紐約州法,雙方在訂婚後、結婚前期間贈送的戒指、禮物等,除非贈送時曾闡明其他目的,否則一律視為「具結婚意圖而送」的禮物,送禮人可要求對方歸還。

李先生與陳女士交往一年後決定步入禮堂,李先生買了一個兩克拉的鑽戒給陳女士,並給了她家人3萬6000元的聘金,不過事後陳女士卻帶著6萬元的戒指和現金不告而別,李先生無法聯絡到她,憤而告上法院。

翁振信律師樓律師James Klein表示,這類案例在華人社區時有耳聞,情侶悔婚後因為戒指、禮物等昂貴的物品應該歸誰而互相指責;「但物品的歸屬並不是看『誰犯了錯』,而是『送禮的目的為何』。」

Klein說,他曾碰過女方拒絕歸還戒指時,提出「男方先提出悔婚要求」或是「男方劈腿」等原因,但根據紐約民權法(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80-B,從訂婚後至結婚前期間,送禮的目的只要具有「結婚意圖」(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例如戒指、聘金等,事後若悔婚,送禮方可要求另一方歸還,並不會歸咎悔婚責任。

Klein解釋,在此期間送的任何禮物均被視為具「結婚意圖」,但若送禮方曾明確解釋禮物有其他用途,則可被視為其他目的,因此一旦悔婚時,受贈的一方可提出其他用途的證據,便不在前述規定範疇內。

他舉例說,「若男女訂婚後,女方在結婚前生日,男方送了一對耳環給女方當生日禮物,並以電郵、卡片、簡訊等方式提到耳環是生日禮物,日後悔婚時,女方就不需歸還耳環。」

另外,Klein表示,如果訂婚後悔婚,送戒指的一方以任何形式告訴對方「你可以留著戒指」,就算原本戒指的用途具結婚意圖,該戒指事後也會被視為一般禮物,不須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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