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兩年內非自住房地必須課徵奢侈稅,但如果為自住並符合相關條件則可排除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往往忽略將必須將戶籍遷入自住房屋,導致兩年內出售自宅卻仍遭課奢侈稅。(黃悅嬌報導)
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務及勞務稅去年6月起上路,實施至今超過1年,不過仍有很多民眾不清楚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是否要課徵奢侈稅?很多人知道房地要自住、沒有出租或營業才可以排除課稅,但卻經常忽略戶籍要遷入。
國稅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只有一戶的房地,只要所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銷售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所有權人在兩年內出售自住房地可以排除課稅。最近就有一位單身台商99年11月在台南購入一筆房地,是名下唯一的房地產,持有期間也未供營業或出租,後因個人資金需求於100年12月簽約出售,但這名台商因工作因素經常往返大陸台灣,自買下這筆房地後,戶籍仍設在母親名下的屏東房宅未遷入,因與規定不符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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