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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法科問題>:107年地方特考 公務人員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分)
【擬答】:

  1.  丙年僅十五歲,按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甲為丙之父,故為丙之法定代理人。
  2. 甲丁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援引題示敘述如下: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又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3. 本題,甲為丙之法定代理人,對於丙從母繼承之特有財產金錶為處分,惟甲乃急需用錢, 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並交付給丁,並非為丙之利益而處分,此涉及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之效力為何,學說實務不同見解如下:
  1. 丙戊間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說明如下: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其制度目的乃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本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依民法第103條規定,該保證契約之當事人為丙與戊,將導致丙負擔保證責任之不利益結果,此亦涉及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之效果。

結論: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立法意旨,應認該保證契約亦在禁止之類,而屬無效之保證契約。若採上述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區分說,保證契約乃無償契約,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亦認為無效。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為保證契約,顯然不利子女且易為相對人所知,故交易安全之保障程度較低,因此丙戊間之保證契約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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