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護也好,我國養老也好,歸根到底還是由市場規律決定的市場經濟活動。國家在整個體系的運轉中發揮的主要還是政策,調節,兜底等的宏觀調節作用。

在中國目前的養老產業市場,尤其是機構市場當中,最大的矛盾點其實還是在於「財源」問題上。這一點可以說是典型的「錢不是萬能的,但是沒錢萬萬不能」。沒有裁員,之前介紹的全部服務體系(以各種方式提供各種養老服務)全部會受到影響。反過來說,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介護養老體系,企業在開展服務建設機構的時候首當其衝就要面對的是未來經營收入從何而來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護理保險制度,甚至各個省市的政策也是五花八門。政府的調節政策,調節金額和調節渠道也有不透明的地方。所謂「養老保險」主要發揮的是「年金」的效果,同時「醫療保險」也有和養老服務相混淆的部分,因此和上一講中提到的日本的舊養老制度時期有很多相似點。同樣的,也會導致很多弊病,使得個人和整個社會的養老負擔加重。

現在屢次出現的「假住院騙保」不正是上一講中日本「社會性住院」的翻版嗎?

不過我的判斷是,近幾年,尤其是越靠近2025年,國家和社會就會越來越積極頻繁地調整社會制度和福利制度,最終還是會形成符合中國需求的養老服務福利體系。這其中也必然會借鑒國外已經成熟的「介護(護理)保險」體系。或者說,這種趨勢是一種倒逼趨勢,社會發展到這一階段,不管願不願意也必然會被現實問題倒逼加以解決。

因此這一講開始,進入日本介護保險體系細節方面的介紹,讓我們具體從細節上了解一下這個專為養老的保險體系是怎樣構成運轉的。


介護保險人:

介護直接保險人為基層行政機關(市町村)以及特別區。日本國,二級行政機關(都道府縣),醫療保險機構,年金保險機構重合介入互相配合運轉。

介護被保險人:

全部40歲以上人士,為所在地的被保險人(在地方擁有住所的外國人也可成為被保險人)

  • 全部65歲以上人士被稱為:第1號被保險人(其中的低收入低保人士以生活補助的方式進行保障)
  • 40歲以上未滿65的日本醫療保險加入者被稱為:第2號被保險人

受益人:

根據日本《介護保險法》規定的「要介護」「要支援」共7個等級進行保險金受益(具體的7級分類之後再詳細解說)

  • 進入需要介護狀態的人士按照「要介護者1-5」享受保險收益
  • 有預兆將要進入需要介護狀態的人士,按照「要支援者1-2」享受保險收益

關於上表中的16種特定疾病(也就是65歲之前可以享受介護保險的疾病)如下:

  1. 末期癌症(醫師基於醫學知識,普遍判斷已無恢復可能的情況)
  2. 風濕性關節疾病(包括慢性)
  3. 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4. 後縱韌帶骨化症
  5. 伴隨骨折的骨質疏鬆
  6. 初期衰老認知症
  7. 進行性核上性麻痹,大腦皮質基底核變性症以及帕金森症(包括帕金森關聯疾病)
  8. 脊髓小腦變性症
  9. 脊柱管狹窄症
  10. 早衰症
  11. 多系統萎縮症(SHY-DRAGER綜合症)
  12. 糖尿病神經損害,糖尿病引發的腎病,糖尿病視網膜疾病
  13. 腦血管疾病
  14. 閉塞性動脈硬化
  15. 慢性肺栓塞疾病
  16. 兩側膝關節或者股關節伴有顯著變形的變形性關節症
16種特定病,每種都有詳細的認定標準,此處省略
16種特定病,每種都有詳細的認定標準,此處省略

今天先到這裡。下一講繼續進行介護保險細則方面的介紹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