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並非經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續,你可徵詢本地專業公司,例如:律師行、會計師行或秘書公司等的意見,並委託他們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我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答:香港公司取名較自由,不論註冊資金大小,政府允許公司名稱含有國際、集團、控股、實業、投資、出版社、物流、建築、旅遊、財務、學院、醫療保健、中心、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稱前面還可以加上自己喜歡的地名,如:法國、美國、中國、香港、上海等;香港公司可以中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或中文名稱註冊,並且公司中文名稱必須以 「有限公司」、英文名稱以「LIMITED」結尾。因香港政府對公司名稱的要求越來越規範,同時也為了避免重名。你先要擬訂公司名稱。在擬訂公司名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你可透過互聯網或駿誠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為你核查名稱;

1. 香港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2. 公司名稱如由中文字與英文字/字母組合而成,將獲准註冊;3. 香港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中文及英文名稱;

4. 香港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是不能用"Ltd"結尾,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另: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1.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載於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2.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它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

4. 行政長官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它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答:公司註冊成立後,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並於特別決議通過後10天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NC2)。公司更改名稱證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無需提交公司註冊處;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所授予的保護。

我可否反對一個已註冊的公司名稱繼續註冊?答: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後,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過分相似」的名稱註冊,你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包括任何可以證明已經引起混淆的證據。如公司註冊處處長認為兩者「過分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2(2)條的規定,於該公司名稱註冊日期起計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宜於法定期限屆滿前不少於1個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送達通知書;名稱「相同」是什麼意思?

答:決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顧及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以及該等字或詞及縮寫的字體、大小楷字母、重音符號、字母之間的空位及標點符號。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 "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本金額和創辦成員的人數是否有任何規定?答:《公司條例》並未就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本訂定最低金額。在香港成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最少有一名創辦成員,而每名創辦成員須持有的股份數量最少為一股;遞交申請後,何時可取得《公司註冊證書》?答: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可在遞交申請當天后的四個工作天內發出,擔保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則大約在三個星期內發出;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書?答: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個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每間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秘書?答:不可以。《公司條例》第154(1B)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154(4)條規定,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為秘書。政府規定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法定秘書,法定秘書由香港本地自然人或法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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