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支票遺失登報刊登遺失支票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刊登支票遺失登報,刊登範例,刊登支票辦理手續

法院公告-支票遺失登報ex

聲請人000住00縣0000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0日新竹簡易庭法官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0日書記官00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號編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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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數

 備考   

 00戶政00所  

    

 00年 月 日

000  000, 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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