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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Lebesgue 積分的定義和簡單性質

Definition 6.1 為一測度空間,若 是一個非負的可測簡單函數,定義 的 Lebesgue 積分如下:

(式 6.1)定義中如果 , 我們規定 。若 是非負可測函數,那麼我們定義 的 Lebesgue 積分為: (式 6.2)

定義中 為可測簡單函數。

是可測(實函數),令 , 。這裡我們要求 至少有一個是有限的,定義: 最後,若 是復值函數,且 , 我們定義:

注意簡單函數 會有多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如: 。不難看出 的定義不受影響,即,若 , 則 。(註:可以令 來證明)

是一個簡單函數,那麼我們還需要驗證定義中的 (式 6.1) 跟 (式 6.2) 是為吻合的 (註:很容易可以確認他們是吻合的)

我們經常作這個簡寫: 。當非常明確是哪個測度被用於 Lebesgue 積分是,我們也會簡寫積分為 。有時候也會把積分寫成

當我們把 對於 Lebesgue 測度 做積分時,我們一般就簡寫: , 同時定義: 。這就無縫銜接到微積分慣用的寫法了。

列舉一些簡單函數 Lebesgue 積分的性質,令 為非負可測簡單函數,記 ; 下面所涉及的所有集合均是屬於 的。由定義可得:

(1)

(2) (3) (4) (5) 註:我們有時候還會記集合 , 其中 為簡單函數。

Definition 6.2 我們稱 是可積的 (integrable),或者稱 -可積,若 是可測的且 。把 稱為在集合 上是 -可積的;有時候記作

Proposition 6.3 以下是關於一般函數 Lebesgue 積分的一些簡單性質:

(1) 若 是實值可測函數, , 且 ; 那麼 (2) 若 是可測、實值、可積的函數,且 ; 那麼

(3) 若 是可積的;那麼

(4) 若 , 且 是可積的;那麼 (5) 若 , 則 (6) 若 , 則

證:我們選一些來證明。

(3) 這個結論不光對全空間的積分成立,對任意集合 上的積分也成立。首先證明 是非負實值函數、 是非負實數的情況:若 , 顯然成立。我們可以設 。若 是一個非負可測簡單函數,且 ,那麼 也是一個非負可測簡單函數,且 。於是有 Lebesgue 積分定義 (sup), ,這就是說 的一個上界。同時由積分定義可知 的最小上界 (supremum); 故: 而另一方面,若 , 那麼 ; 於是 。所以 的一個上界,而 的最小上界,故 。綜上,我們有 。我們可以用類似 +/- 分解來證明對一般的實值函數 跟實數 ,這個等式也成立。最後複數就是分解成實部跟虛部,也能證明等式成立。(4) 首先對於簡單函數: , 故 。於是對於 , 。對於一般實值函數,分解成 。對於復值函數,分解成 。(5) 注意到

註:(2) 中若把條件放寬到 , 結論仍然成立。

(6) 令 在處了零測集 以外的地方都相等。由 (4) 跟 (5) 可得:

Proposition 6.4 是可積的;那麼

證:首先考慮 為實值函數。因為 ,我們有 ; 同時 ,於是 。把這兩個不等式合起來就是我們的結論。

是復值函數時, 也是一個複數。若這個複數為0,那麼不等式自然成立。若不為0,那麼我們把積分寫成 。那麼 。從上面的復值函數的 Lebesgue積分定義可知 , 又因為 , 我們有: , 證畢。註: 表示取複數的實部, 表示取複數的虛部。

註:當 為實值函數時,Proposition 6.4 中取等號,當且僅當

Corollary 6.5 , 為非負可測函數, 。令 , 那麼

證:由 Proposition 6.3 (1) 可得

最後注意,到目前為止,對於一般的函數,我們還沒有證明 Lebesgue 積分的線性性,即: 。 我們會在後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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