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应该是新鲜出炉的。

神剧情!女子#用ps骗回被骗款# 还「赚」了骗子一笔利息】5月21日,周女士报警称自己在网上投资数字货币,结果被骗15万元。@平安渝北 民警接警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侦办。然而报完警后周女士回到家越想越不舒服,感觉自己被骗了那么多钱太不甘心,便自己尝试要回投资。开始的时候她和骗子联系,骗子根本不理她,但当她ps了一张存款余额图,显示自己仍有91万多元的存款时,骗子动心了,就把之前她投资的钱以及所谓的「投资盈利」9000多元全都退了回来

原文链接:https://m.weibo.cn/1974576991/4378329677154916


#用ps骗回被骗款# 被人骗钱,再想办法把钱骗回来,这位女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有网友邀请我点评此事。

生活语言和法律概念并不总是一个意思,有些人容易混同。这里面的两个「骗」字,法律含义可是天壤之别。

第一个骗,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如果成立是要蹲监狱的。即便后面把钱又吐了回来,但之前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属于诈骗既遂,可能会面临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个骗,虽然使用了PS照片,但要回的是自己的钱。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回自己的钱显然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这属于典型的公民自力救济。

稍显复杂的是多出来的9000元「利息」。有人认为这超出的部分同样涉嫌诈骗犯罪。我不同意。与犯罪行为做斗争,需要斗智斗勇,要求这位女士只索回15万投资款很容易露馅儿。

我们应当从整体上去对刘女士的行为做分析判断。刘女士主观上只是想「骗」回自己被骗的钱,虽然多了9000余元,但在15万元投资款面前只是很小的数字。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犯罪。

如果刘女士能举证证明对方确实给自己造成了额外损失,那么刘女士还有权从9000元中进行抵扣。如果抵扣之后还有多余的部分,刘女士退还即可,不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


谢邀 @吴声威 。这个从刑法学理论上来讲应当涉及到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争议。

所谓行为无价值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为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而结果无价值则是以行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为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

日本通说是结果无价值,德国通说是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合结果评价。

中国的学派争论是张明楷支持结果无价值,周光权支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不过在该案中,该女士既无诈骗目的,也没有造成损害结果(9000元主动退回的情况下),所以无论采取哪种学说,被判犯罪的可能性应该都不会太高。


以下推测仅根据目前披露的视频做出。如果信息进一步健全,可能会有误。

1.评论区有人提到小女反拐人贩子案。她和本案不一样。拐卖罪触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小女孩卖了别人是触犯了别人(即人贩子)的人身自由,而其行为又非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须,所以不构成非罪事由(譬如正当防卫)所以构成犯罪。她可以为了逃跑而实施必要的暴力行为,或者将人贩子关住之类的。

2.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周女士对自己的15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对其十五万不构成犯罪。但是,那9000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至少涉及民事的不当得利),如果将之及时交给警方,可能会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从宽乃至免于处罚的事由。

3.至于其p图行为,我查了一下法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尚未找到适合罪名,可能没事。

4.这个案子类似于,a偷了b的车,b再偷回来。如果其原因行为、方法行为及其结果,没有触犯其他法益,就不算犯罪。触犯其他法益情况,举例:如b为了车把a杀了。


初玩知乎,回答总是不符合知乎的风格,知乎回答的风格似乎总是铺垫很多,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前几位法律人士的结论都是正确的,理由其实就一句话,该女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一,有欺骗行为不等于构成诈骗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践中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非常复杂,有时还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但新闻报道当中所提到的这个案例显然并不复杂, 被害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自己为了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财物难道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吗?

第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受到破坏。一个行为是否评价为犯罪基本的判断是法益是否受到侵犯或者法益是否有受到侵犯的危险,案例中,钱款并不属于第一诈骗者,被害人通过欺骗行为取得财产也并未使得任何人受损,因此法益并未受到侵犯。当然,如果已经有善意第三人取得这笔款,被害人如果明知的话再通过欺骗行为将善意第三人占有的这次钱款骗来,那么法益事实上被破坏,被害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是否苛以刑罚再讨论)

第三,对于多取得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来看,题目说的很清楚。是嫌疑人答应给被害人的投资回报,其本人也并非想非法占有,只要其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是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犯罪的。这个理由并非是因为钱少或者是为了避免穿帮,而是因为行为人从根本上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也无法构成犯罪。

从主观故意和法益侵犯角度来说,该女性被害人不构成诈骗罪。


犯罪分子诈骗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分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负有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义务,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这个问题就可以被修正为:行为人采用欺骗方式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是否成立诈骗罪?对于这种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例如张明楷在《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中所说:「……既然行为性质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表明行为本身没有侵犯对方的财产,不能认定对方存在财产损失。虽然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欺骗性质,但不能仅根据这种手段性质认定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同不能仅根据暴力、胁迫性质认定行为构成抢劫罪一样」。

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出的9000余元可能如果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虽然这位女士的行为看起来像是骗了诈骗犯,但是这位女士她并没有通过这种方式而诈骗公共的或者他人的合法财物,她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这里被害人是诈骗犯,他把前归还给这位女士,只不过是把非法所得还回去,自己并没有财产损失。


不算,被骗的钱在法律上所有权始终都在被骗人手里,行骗者叫非法占有,被骗者取回属于正当权利,多出的钱退回后就可以了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