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記錄是否屬實?

死因庭今午續研訊姦劫犯林永春去年5月羈留間自縊死因。警署警長林澤鋒庭上闡述自己對《警察通例》的理解時,表示承認對某些字眼定義模糊。警員陳浩文下午首次出庭交代為死者搜身過程及看守羈押人士經過,被問到當日「流水簿」內巡視記錄是否屬實時,其口供與閉路電視紀錄不符,追問後警員拒絕回應。死因裁判官黃偉雄指,警員或會因其庭上口供遭刑事檢控。

死因庭今午續研訊姦劫犯林永春去年5月羈留間自縊死因。資料圖片

去年5月10日秀茂坪分區警署值日警長林澤鋒坦言,《警察通例》自修改後,規定值日警員要「一直看管」和「時刻看管」臨時羈留室,但同僚之間對「一直」、「時刻」定義各有不同。林認為,坐在羈留室外值日位置,不需目不轉睛地望,已是合理範圍之內。《通例》又指值日警員除了要一直看管臨時羈留室內犯人外,亦要每25分鐘巡視正式羈留室一次,並只需將正式羈留室內情況筆錄在「流水簿」上。對於去年5月10日「流水簿」上的紀錄,林不認為有虛假內容。林承認死者自縊後,才知悉正式羈留室內有安裝「防止自殺消防灑水器」和其運作。

值日警長林澤鋒坦言,《警察通例》自修改後,規定值日警員要「一直看管」和「時刻看管」臨時羈留室。

現隸屬東九龍紀律部隊警員陳浩文去年5月在秀茂坪軍裝巡邏小隊效力,同月10日接到林警長指引,為死者進行級別一的搜身後,押送入臨時羈留室,當時死者主動交出身上財物。死因研訊主任蕭啟業盤問陳以甚麼方式看守死者,陳回應指自己僅坐在地下報案室2所臨時羈留室外望著對方,又指當時身兼多職,包括巡視1樓的羈留室、運送膳食給犯人和看守接見室的人等。他表示看守報案室不是他日常在巡邏小隊的工作,惟當時人手不足才獲派值日警員之工作,自己並不熟悉值日警員的工作程序。當日3時許林警長指示陳看守死者,但沒交代應如何看守。但陳自覺當他暫需離席處理其他事務時會找「睇樓」女警員暫代崗。

陳浩文警員出庭。

陳又被問及有關「流水簿」的內容,陳忘記自己曾在「流水簿」上寫任何紀錄,但陳堅稱自己在5時半左右剛完巡視工作,不幸肚痛上廁所,當時死者在2號臨時羈留室角落蹲下,懷疑伸手出鐵欄外奪取一條電線。惟閉路電視顯示,羈留室在5時11分至5時55分期間沒有任何警員巡視,法官警戒陳以上口供或對陳構成不利,陳或遭檢控,容後陳拒絕回應有關「流水簿」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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