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敬鎧被控裝瞎詐保案,14日檢方同意暫緩發監執行。(圖/記者宋德威攝)

▲陳敬鎧被控裝瞎詐保案,檢方同意暫緩發監執行。(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裝盲詐保案」監察院15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陳敬鎧確實屬於視覺障礙,原判決有新事證且違反專業經驗法則,並要求檢察機關研議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對此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稿指出,「各方自應尊重各該事件繫屬的法院合議庭司法審判權的行使,以維護純淨的審判空間。」

新聞稿提到,陳敬鎧詐欺的刑事案件於201年2月14日經合議庭判決罪刑確定,之後陳敬鎧不服聲請再審也於2018年6月20日經裁定定駁回確定。本案先前的審判長雖曾一度至彰化基督教醫院詢問證人陳珊霓醫師,但對方於原審及本院合議庭審理時均有到庭具結作證,當庭接受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且在醫院所詢問的內容並沒有被引為判決的依據,因此並無對被告陳敬鎧有何保障不周的情形存在。

另外,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或有同法第421條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案件當事人均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陳敬鎧被控裝瞎詐保案,14日檢方同意暫緩發監執行。(圖/記者宋德威攝)

▲國手陳敬鎧因被控裝瞎詐保遭判刑。

但是否為「新事實或新證據」,能否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或有無「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的情形,與再審之法定要件是否相符,仍應由再審聲請之管轄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參酌全部卷證予以審酌裁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案件的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故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職權,非常上訴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則屬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依法審判之事項。

監委受理本件被告之陳述,於審判外蒐集相關事證,協助被告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所為努力,令人欽佩,但於媒體公開其單方所為調查的結論,而質疑原確定判決的心證正確性,極易引起如日前學者投書媒體所指妥適性的爭議與質疑。

此外,陳敬鎧詐領保險金的民事事件,其中本院2016年上字第1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民事庭判決後,目前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2016年度上易字第1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現經被告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以2018年度再易字第46 號審理中,均屬審理中事件,此等民事事件調查及事實認定,俱與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結果息息相關,各方自應尊重各該事件繫屬之法院合議庭司法審判權之行使,以維護純淨的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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