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記者會上,示範「雷射槍」證物能近距離燒焦紙張。

【星島日報報道】就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周二被警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為由拘捕,引起質疑,警方昨澄清,指方仲賢購買的物件並非雷射筆,而是高能量的雷射槍,因應近月前線警員在大型示威活動中,多次被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部分更導致視力受到傷害,因此在環境因素考慮下,認為有合理原因懷疑有關物件屬攻擊性武器。警方更罕有以證物作為示範,顯示當近距離用雷射槍照射,不足十秒就可將紙張燒黑,並散出煙霧。香港科普協會創會會長曹宏威表示,相信遠距離照射,較近距離照射的強度低,不過若雷射光有相當高的強度,即使遠距離照射亦可對人體造成傷害。

過去兩個月有不少示威者採用雷射槍,於示威行動中照射警員。其中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就於上周三被數名警員在深水埗搜獲十支雷射槍,並被警方以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事件引起外界質疑。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被告並非警方跟蹤目標,事發當晚休班同事原本放工到了深水埗一帶,於大約七時三十分發現被告形迹可疑,並一口氣以四千二百元購入十支強力雷射槍,而當被告被警員發現後隨即逃跑,不過被警員在兩米距離內截獲,隨之將對方拘捕,及後被告報稱身體不適,因此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截至昨日約四時仍在觀察階段。他指,該雷射槍內並沒有顯示牌子、型號及激光強度等資料,因此不排除出售的商戶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會交由海關負責。

對於被告當時報稱作觀星之用,李桂華指,有關激光槍為高能量,而近月前線警員在大型示威活動多次被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部分更因而視力受損,因此在環境因素下,再加上被告人士遇到警員後逃跑,認為對方有合理懷疑。他續稱,法例上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並非單一性,物品可能有其他用途,但若同時適合傷害他人,亦可屬攻擊性武器。

警方又罕有於記者會上示範證物的性能,昨日一位相信為其中拘捕被告人士的警員,在記者會現場現身,並用昨晚搜獲的一支激光槍,近距離射向一紙張深色部分,未幾紙張便開始冒煙。

在場傳媒隨即追問,顯示證物性能會否對被捕者不公,李桂華稱,就是次決定考慮相當長時間,惟認為法庭會透過相關專家重新調查,因此認為被告不會因此遭不公平審訊,加上公眾亦有知情權,因此決定展示證物性能。警方強調,示範證物不會妨礙司法公正和影響公平審訊,同時亦認為毋須徵詢律政司意見。

香港科普協會創會會長曹宏威表示,相信遠距離照射,較近距離照射的強度低,不過若雷射光本身擁有相當高的強度,即使遠距離照射亦可對人體造成傷害。他特別提及,人體的眼睛相當脆弱,尤其瞳孔,若被強力雷射光照射相當容易受到損害。至於激光射眼會否做成永久失明,眼科醫生羅智峯表示,示威者使用雷射槍時,跟警員距離較遠亦非維持某一點,相信造成永久失明情況較低。

就方仲賢被控持有攻擊性武器,法律界選委、執業大律師黃宇逸表示,藏有攻擊性武器有兩種入罪方向,第一是持有法律上已定義的攻擊性武器,例如肉刀及匕首等,而第二類為持有非攻擊性武器但用作攻擊用途,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他續指,警方昨日在記者會示範已是證物的雷射槍效果,認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應再在公眾前討論案情及使用證物,批評相關舉動為公關騷,「要證明自己無拉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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