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男使用的射釘槍屬於此類火藥型釘槍。(圖/浙江新聞)

▲龔男使用的射釘槍屬於火藥型釘槍,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浙江新聞)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湖北省十堰市的龔姓男子日前因工作需求,上網購買兩把釘槍,不料在2018年被判1年1個月的管制。龔男購買釘槍的網路平台稱,由於賣家太多,他們「根本監管不了賣家賣甚麼」,也無法辨別商品是否屬於國家違禁品,而賣釘槍的商店也「不再銷售該商品」了。

據《澎湃新聞》報導,龔男表示,他2016年8月在十堰市開設養殖場,由於養殖場地處深山交通不便、也沒有通電,所以他透過朋友介紹,先後上網購買兩把釘槍,以利裝修,「木工說,他以前在工地上用過射釘槍,那東西幹活比較方便,也不需要用電。」

龔男說,該網路商店稱,射釘槍屬於「裝修工具」的範圍、朋友鑑定後也覺得可以,於是就進行購買。他提到,因為操作不當,第一把射釘槍用沒多久就損壞,他便上網購買第二把。

▲▼由於射釘槍取得方便,許多農民會用來打獵。(圖/每日頭條)

▲由於射釘槍取得方便,許多大陸農民會用來打獵。(圖/每日頭條)

龔男說明,他收到第二把釘槍後,就直接交給朋友進行木工組裝,用完後也一直陳放在倉庫,「直到警察前來調查都沒有動過,也沒有對它進行過改裝。」

回想警察上門檢查的情況,龔男十分不解,「民警說我在網上買的以火藥為動力的射釘槍是違禁品,後來,我就把射釘槍交給他們了。」

十堰市的司法鑑定中心在2017年11月27日鑑定兩把釘槍後,認定其中一把疑似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槍枝,具有殺傷力,屬於「改造槍枝」的範疇。

依照鑑定結果,湖北省房縣人民法院認為,龔男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並判處龔男管制1年1個月。

龔男被捕後,認為鑑定結果「不能信服」,在2018年5月8日提出對射釘槍重新進行鑑定的要求。司法鑑定中心受理龔男的重新鑑定請求,並於當天進行重新鑑定,但第二次鑑定結果仍然「認定該射釘槍為改造槍枝」。

龔男對此提出抗辯,並拒絕接受兩次的鑑定結果,「我將射釘槍上交給警方的時候,已將其進行拆卸,鑑定時是由警方或鑑定機構自行組裝的。我認為鑑定機構沒有按照射釘槍的工作原理進行組裝,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

▼大陸日前曾發生七旬老翁販賣改裝射釘槍遭判有期徒刑的案件。(圖/翻攝自微信/江華瑤警在線)

▲▼日前曾發生七旬老翁販賣改裝射釘槍遭判有期徒刑的案件。(圖/翻攝自微信/江華瑤警在線)

據大陸槍枝管理法的規定,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公分的都屬於槍枝。龔男提到,雖然兩次的鑑定報告上,釘槍的鑑定結果都大於規定數值,但差異非常大,第一次測試結果為6.64焦耳/平方公分;第二次則是194.14焦耳/平方公分。

對於「裝修養殖場購買釘槍」卻被判刑一事,龔男認為,網購平台與賣家也需要負起同樣的責任,「如果我是非法持有槍支,那網購平台就是變相銷售槍支。我花260元(人民幣,以下同)只是想買一把工具,卻在莫名其妙地被判了刑,誰來為我負責?」

龔男痛批,與網購平台溝通後,卻得到「打太極」般的回應,「平台方面稱,由於賣家太多,他們根本監管不了賣家賣的東西是不是屬於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也無法甄別商品是否系國家違禁物品。賣家也已經不再銷售該商品了。」

律師王丹陽表示,本案的定罪關鍵在於龔男對購買的釘槍是否屬於槍枝「有怎樣的主觀認識」,「龔先生說購買的射釘槍不是他使用的,而網上對商品的介紹也只是裝修工具,他主觀上也沒有購買槍支的故意,這起案件仍有很大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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