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違法事由(一)
阻卻違法簡單說就是行為人做了一個行為是可以推翻構成要件該當,
而能夠推翻的理由就叫做『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要把一個違法推翻,
一定是因為行為人在造成結果的時候,
同時間也保護了另一個利益,那麼這種為了保護更高價值的利益而犧牲比較低價值的利益是刑法上可以容忍的,
這一種說法我們稱之為『優越利益說』。
所以當寫題目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先把『保護的利益』找出來,
再去討論兩者之間的比例原則,
最後是行為人也必須對於自己的阻卻違法狀態有所認知。
因此三個步驟整理在下面:
1.保護利益的存在
2.比例原則的討論
3.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的狀態必須有所認知
但光光知道阻卻違法的步驟,就可以解決所有的題目嗎?
相信在每一個個案當中的比例原則和保護利益的認定都會有不同,
因此必須更細分來區分這三個步驟的內容,
也因此通說將阻卻違法事由區分8個種類,區分如下:
1.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
2.刑法第22條業務正當行為
3.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4.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者
5.被害人承諾
6.推測承諾
7.教師懲戒權
8.義務衝突
上述這8個阻卻違法,大家有發現其中有四個是有法條規定,另外四個是沒有的,
因此這邊大略做初步的分類,有法條訂定的我們稱之為『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而另外四個由於我國採用實質違法理論,學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的型態可以自行補充,
這另外補充的這四種,稱之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接下來的幾篇將會分別介紹這八種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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