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直播行業的風口,2017年,短視頻迎頭跟上,這種熱情一直延續到今年,甚至勢頭越來越旺。直播平台該如何做稅務籌劃?隨便聊一聊

直播行業現狀分析

2016年,是直播行業的風口,2017年,短視頻迎頭跟上,這種熱情一直延續到今年,甚至勢頭越來越旺。極光大數據顯示,2018年2月直播APP的用戶規模達到2.2億人,用戶滲透率為21.4%,同比去年同期增長4.4%;而Quest Mobile發布數據稱,2018年1月國內短視頻用戶規模已達到了4.61億。短視頻佔據了大量碎片時間,符合了時下用戶的消費習慣,其內容產業鏈不斷升級。

直播短視頻為每一個用戶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只需你有才氣、有個性甚至只是上去玩遊戲,就能經過直播平台將你對世界的了解和認知展現給廣大網友,這就滿足了個體的展現需求;一不小心還能大賺一筆。

被稅局盯上的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的火爆,也引起了稅務部門對於直播平台稅收不規範行為的重視。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今年最終補繳了稅款 6000多萬元。

2017年5月,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北京市地稅局召集在京各家網路直播平台,進行集中培訓,培訓的內容是網路直播平台的個人所得稅自查情況。據一位現場參會人士透露,映客、花椒、陌陌等公司,都出現在現場簽到表裡。這位業內人士說,直播業內都清楚,這次培訓名為培訓,實為約談。

直播平台與主播的合作模式

對於直播平台來說,留住優質主播資源,吸引更多大咖,是非常重要的。當前,主播和直播平台一般有三種合作方式:

第一種,有的主播是和平台直接簽約;

第二種,是平台和經紀公司合作,由經紀公司來協調主播來進行直播;

第三種,則是普通人直接使用直播軟體進行直播。

直播平台的優質主播一般都是和平台直接簽約,此時主播獲得的收入則為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台代扣代繳。

舉個例子:某主播月收入10萬,平台按照國家個稅徵收稅率來發放,該主播應該要扣掉45%,即是要扣掉29920元,最後主播到手的錢只有70080元。

直播平台的囧境

很多直播平台為了留住優質主播,不惜重金留人。涉及到錢的問題,也就涉及到稅。對於平台來說,優質主播收入高,如果按照勞務所得報稅則稅負較重。目前有些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報酬時採用公對私的方式直接轉賬,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有的直播平台為了吸引網紅主播,會幫主播承擔個人所得稅,加重了平台的稅務負擔。

而從另一方面來說,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報酬時採用公對私的方式直接轉賬,難以取得合法的發票作為入賬憑證。

再者,直播平台擁有大額的資金流入,但主播在網路平台上申請提現,很難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予平台,平台公司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造成平台的增值稅稅負較重。

繞不開的稅務

雖然心裡苦,但是平台如果想考慮長遠發展,稅務紅線堅決不能觸碰,如果存在僥倖心理偷稅漏稅,不僅影響平台的發展,而且觸犯稅務法律,後果將會很嚴重!

如果未足額繳稅,直播平台和主播面臨怎樣的責任和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

主播:作為納稅人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直播平台:若作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構成涉稅犯罪,還需要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上述罰則還將影響直播平台的信用評級,對其融資、上市計劃也將造成不利的影響。

主播個稅認定

我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類稅制,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和交易安排將影響到主播取得所得的性質判斷。例如,對於僱傭關係,主播的收入將按照工資薪金徵稅。對於勞務關係,如果認定主播為直播平台提供服務,主播的收入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徵稅。如果反過來認定直播平台為主播提供服務,則主播可能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方式納稅。不同的法律關係下,主播從平台或用戶處取得所得還可能被認定為捐贈所得、肖像權許可使用所得等。

互聯網的神奇之處就是,個人自我僱傭成為可能,也因此產生了同種經營活動下多種法律關係界定的可能。以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比較而言,從形式上判斷,似乎很可能認定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間是勞務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比如直播平台大多數時候都不會與主播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也不向主播支付工資及為其繳納社保。但結合平台對主播的管理進行綜合考慮,似乎又不是簡單的勞務關係。例如,直播平台可能要求主播每月需滿足一定的在線天數和小時數等;對於頭部主播,直播平台往往有更為全面和嚴格的管理,包括在直播內容、場景布置、與粉絲互動等方面的要求。考慮到平台對主播的管理、晉陞制度,以及同業競爭的限制,從稅收法規的角度有沒有可能平台構成主播的「真實僱主」,還真不好說呀。

直播平台與主播之間關係的複雜性,決定了主播收入的複雜性,而主播又是一個高收入的群體,稅局不會放著不管。

那麼直播平台和主播如何合理報稅,合理節稅呢?

直播平台稅務籌劃

我們暫且以主播為直播平台提供勞務作為基礎法律關係分析主播取得的所得的性質。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即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率並非單一的比例稅率20%,而是一種延伸的超額累進稅率,從20% - 40%不等。

勞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這麼高,是不是有合理的稅收籌劃空間呢?

我們前面的分析已經假設為主播個人向直播平台提供服務。如果提供服務的主體不是個人呢?比如主播通過設立個人獨資公司(如個人工作室)與直播平台進行合作,類似很多藝人採用的方式,則主播取得的收入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從而可以適用更低的稅率(5% - 35%),並且可以抵扣相關成本費用。個人工作室的設立地點選擇還可以結合各地稅收優惠政策。

世間安得兩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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