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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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的數量型准入條件,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的總資產要求,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營年限、總資產要求。

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範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

繼續支持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辦理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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