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外籍個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可選擇按上述項目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但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

說明外籍個人的「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政策還繼續存在。

外籍個人屬於居民個人,可以按照上述文件進行政策選擇,但是「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不同一類支出事項可以選擇不一樣的處理。

從2018年10月起的個稅稅改基本減除費用提高到5000元/月,統一了國內外人員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外籍人員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減除費用。

補充:根據財稅字[1997]144號、財稅字[1994]20號、財稅[2004]29號、國稅函[2001]336號、國稅函發[1997]538號、國稅函[2004]808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對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4.受雇於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需提供有效憑證,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5.駐華機構、使領館工作人員。

對於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僱員,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若國際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交人員、外籍僱員在該機構或使領館之外,從事非公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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