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8項罪名

一名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欺詐其前僱主,沒有作出任何申報而向由其擁有的公司購買價值約25萬元的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月。

李少鵬,54歲,正興紡織印染廠有限公司(正興)前助理行政經理,早前承認8項罪名,即7項欺詐,及一項企圖欺詐。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有計劃地進行詐騙勾當,其干犯的罪行亦違反誠信,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有悔意,將刑期扣減至7個月。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正興助理行政經理,該公司從事布料織物加工及銷售。被告負責辦公室行政、採購及收貨。

被告於2000年3月18日開設大誠機械工程公司(大誠)做生意。同年1月28日至7月10日期間,向正興提交8張大誠的發票,以購置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包括印刷紙、電櫃冷氣機及空氣過濾器等。正興向大誠支付該8張發票中7筆總值20萬3千元的款項,當正興發現大誠是由被告全資擁有後,便停止向大誠支付第八筆總值4萬6千元的款項。

案情透露,被告從未向正興匯報自己是大誠的東主。被告於2000年7月31日遭正興解僱,並於11月離開香港,去年9月回港被廉署人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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