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符合條件

1.不動產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不動產2年內再出售。

(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3.原出售不動產與新購不動產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

5.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3公畝,約合90.75坪,7公畝,約合211.75坪。)

6.出售不動產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

(簽約買賣之前1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檢附證件

1.原出售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新購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不動產之土地增值稅收據正本。

4.出售不動產及重購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5.原出售不動產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重購後申請

(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2.先買後賣者,出售後申請

(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申請地點

原出售不動產之主管稽徵機關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不動產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符合要件,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住宅稅率課徵,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再申請重購退稅,可以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只要符合要件,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5.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

 

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102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4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104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104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