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企業應收賬款的數據往往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銷售規模、企業效益、財務狀況等等信息,與企業的發展和存亡息息相關。而近年來,全國各行業應收賬款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使處於債務鏈中的企業無法正常經營、舉步維艱,甚至走向破產倒閉。所以,做好應收賬款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究竟該如何監控應收賬款發生以及如何處理企業的不良債權?下文將從法律角度在預防應收賬款風險、合法手段追收賬款、取證等方面為企業主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希望對企業主們有所裨益。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很多應收賬款,甚至發生欠款糾紛,企業可能因此遭受損失。本文將詳細分析企業商賬催收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給企業做到防患於未然有所幫助。

從實際情況看,由於一些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應收賬款的數額計提了壞賬準備金,若距發生應收賬款三年時間該款還未能收回,或因債務人破產、死亡,發生確實無法清償的事由,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在財務處理上就作為壞賬處理,予以沖銷,雖然作此賬務處理並不等於債權的消滅,但這往往淡化了企業的催債意識。

一些企業由於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分,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業在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

1、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

2、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人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得少;

3、催債時要求債務人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

4、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5、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

6、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採取法律手段的少;

7、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

每個企業儘管在應收賬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於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賬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採取一些必要的防範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

作為債權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重視審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

2、審查債務人的經營範圍;

3、審查雙方所經營內容是否合法;

4、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5、審查債務人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6、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明確;

7、審查有關條據是否規範,比如若債務人出具的是票據(債務人能出具應收票據的,則要盡量採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的風險遠遠小於欠條之類的條據),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是否規範;

8、能採取擔保措施的,要儘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擔保後的債權優於其他債權優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密切關注債務人經營狀況

債權人往往在欠款產生後忽視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後不是債務人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人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債權人如果在欠款產生後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三、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實現債權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人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後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諮詢是必要的。

債權人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四、證據的收集和舉證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證據收集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後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託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於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因此,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退一步講,即使沒能實現債權,但主張自己的權利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則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超過債權無法實現。

(原文來源:知訟(izhisong) 作者:李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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