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福建漁民甲,在臺灣海峽(公海上)想與我國漁民進行交易,但因雙方談不攏未能成交。甲惱羞成怒,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不料卻遭到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反而將甲制伏。試附理由說明:依據刑法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25 分)

【解析】

本題題目雖然是問「依據刑法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似乎只有要問甲構成何犯罪?但是題目提到「中國福建漁民」、「臺灣海峽(公海上)」、「跳上我國籍漁船」,想必出題者也想考我國法院有沒有審判權。關於甲構成何犯罪,除了討論甲是否構成加重強盜罪以外,如果可以提到如何區別強盜與恐嚇取財之爭議,改題者一定會印象深刻。

一、甲構成何犯罪:

甲構成何犯罪,就是在評價「甲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此一行為構成何犯罪?因為甲遭到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並制伏,所以甲沒有奪走船上財物,所以犯罪未遂。

至於是什麼犯罪未遂?要看甲主觀上的故意內容為何,依題旨「甲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依照甲的主觀上犯罪計畫,應該是想要攜帶長刀侵入漁船,使船上眾人不能抗拒後奪走財物,所以甲主觀上是基於攜帶兇器侵入船艦強盜之故意。

故甲構成攜帶兇器侵入船艦之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1、3款)。

以四等考試來講,答題到上面應該就足夠得分了。但是如果可以提到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異同之爭議,分數應該會更好。此爭議駱克在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第9章UNIT1有詳細論述。

 

二、我國法院有沒有審判權:

這裡出題者有一個小陷阱!

因為甲觸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所以很容易以為是適用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或第8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而認為我國法院有審判權(要用哪一條涉及到中國是否為外國的統獨爭議,就請看倌們本於自己的確信吧)。

但是以上是陷阱,因為刑法第3條後段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本題甲跳上我國籍漁船後犯加重強盜罪,是在我國船艦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依刑法第3條前段「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所以甲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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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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