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打開頭條,第一次映入眼帘的是,在問答題里首先有知青二字,恰巧,我也是其中的一名,比較熟悉提出的這個問答。因為我是1975年8月下鄉,雖然是因母親病退自然減員,於1978年8月進入國營單位工作。雖後又被調入一家市屬集體企業工作,直到2015年4月60周歲退休。所以,我的92年前的視同繳費工齡是三年,以一份工齡讓定表為準,國家政策已照顧到每一位下鄉知青的難處,所以招工進廠前的下鄉時間也計算為你的工齡。如我的工齡差幾個月就是四十年。至於何時計算視同繳費,我認為已經不是很重要了。因為國營單位是從92年12月份繳社保,集體企業是從92年6月份繳社保的。我認為你只要記住你下鄉的具體時間,就不難算出你到退休時的工齡。關健要提示一下,當你退休時填寫的退休審請表,有一欄是你參加工作的時間,你必須填寫你的下鄉時間,如果你只填寫你參加工作時間,你下鄉的時間,也就是工齡就不在計算之內,這個虧的責任自負啊!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是否認可。有一點建議,我想通過頭條平台的影響力,向全國的知青致敬!在國家有強大的實力同時,考慮出台一些給全國知青的經濟補貼!


知青被招為大集體固定工92年前工齡何時計算視同繳費?此問題一經提出,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定勾起了眾多老知青們那一段難忘的回憶,從而在各自的心中,產生了強烈的共鳴!陡然想起了曾幾何時,那一段充滿激情燃燒的歲月!

眾所周知:當年的這些老知青們,從一九六八年開始上山下鄉,到一九七九年全部清底回城這段歷史。前後累計長達十一年。幾度風雨、幾度春秋。風霜雪雨搏激流!光陰似箭、日月如梭!到如今這些知青們大多數人的年齡,都己到了或超過了耳順之年。憶往昔崢嶸歲月稠!往事歷歷在目。當年下鄉的這些知青們,真是:恰同學少年、風華正茂!也正是這些當年的這些學子們,經歷了那段難以忘懷的青春歲月,讓眾多的知青們,從內心之中有了切身的體驗,經歷並達到了人生征途中的一種歷練,同時更增強了人生的閱歷。彼此之間感觸頗深!

言歸正傳:當年的知青們陸續抽調返城,到最後清底回城,絕大部分都是從那裡來回那裡去,而大部分知青都分配到了各城市的各企業和集體單位工作。從此,這些知青們便步入了早八晚五的工作模式。年復一年、日復一日!

那麼,一九九二年以前的工齡應該如何計算呢?對這些知青而言,實則上都是從知青們各自從下鄉到達青年點的那一天算起,由此開始計算每個人的實際工齡。而全國各城市企業實施職工繳納社保政策,我所在的城市實施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份,而有的省份城市則從一九九五年度才開始實施。因此,大家可根據自己所在的城市規定來區別劃分。

至此,按相關的政策規定,以我城市為例: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份以前,所有國企及集體在冊的職工,從參加工作起,都被視為己經繳納了社保。顯然,對下鄉的廣大知青們也是一樣,從下鄉那年開始至到回城參加工作的到一九九二年十月底。全部都視為己繳納了社保費用。(例如:某知青於1970年10月下鄉,在1975年底回城並參加工作,至一九九二年十月。視為已繳納社保的年限為二十二年整。以此類推)。而且,國企和集體的職工們、其個人工齡的認定是一致的。不存在並沒有任何差別。一視同仁!

鑒於上述情況:大家應該清楚,知青當年上山下鄉至回城參加工作,由於當時的特殊年代及特定歷史階段,國營企業的職工與集體企業的職工們,彼此相互之間關係的確有些差距。(著重在工資上及福利待遇方面)。而這種狀況到現如今,早已經蕩然無存了。終於成為了一段歷史,並永久載入歷史史冊。

綜上所述:當大家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若是曾下過鄉的知識青年們,大家儘管放心,因為,都在個人的檔案中、巜知青下鄉登記表》中有明確記載,是不會出現差錯的。最後,衷心的祝福全國的老知青們,大家身體健康!快樂開心!吉祥如意!闔家幸福!


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大集體固定工,按照有關政策,下鄉時間和92年之前工作的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一,什麼是視同繳費年限?

所謂視同繳費年限,以前在回答問題已經解釋了幾次。視同繳費年限就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或是連續工齡。具體來講,就是社保繳納之前,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工作時的工作年限,下鄉知識青年招錄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工作的,其下鄉的年限可計算為工作年限。

第二,視同繳費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下鄉知識青年的工作年限,可從知識青年下鄉之日起計算,下鄉後參加工作的,下鄉年限和工作年限可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這個工作年限作為今後辦理退休時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凡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必須要以個人檔案作為支撐,你屬於大集體固定工,個人檔案是認定你視同繳費年限的依據。首先要找到自己的個人人事檔案,由於很多人檔案記載不全面,內容不完整,給個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帶來了很多麻煩。

總之,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92年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應當從你下鄉之日起計算,到92年用人單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之日起結束的時間段,但是必須要提交個人人事檔案才能進行認定。由於視同繳費年限不僅涉及到退休工齡的計算,還涉及到過渡性養老金,這是非常重要的,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不然損失非常大。


謝邀,有關知識青年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響應國家號召上山下鄉工令如何計算問題,國家早巳下文規定,按你接通知後那年那月那日落戶當地農村農場開始,無論你以後錄取調入何單位工作(包括大集體),只要連續,都按實際工令計算,現這些人中大多數人已退休,國家在以往每次增加養老金中均按農村下鄉年份與錄取工礦企業後的年份兩處相加計算實際工令,個人檔案中有記載。

我國是1993年始實行社保金上繳制度,並實行個人繳費記錄,而1992年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前上山下鄉,後又調入工礦企業單位,或者是從無去上山下鄉,而踏進社會就進入工礦企業的人,1992年前均無社保金個人繳費記錄。

那麼國家在每次增加養老金收入中,工令這塊,凡1992年前個人的實際工令作為視同繳費來對待,實質也就是由國家來承擔繳費,換言之,只要你從上山下鄉那天起至退休,只要連續,都作為實際工令。1993年後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再發生這種現象,也沒有視同繳費工令,然而視同繳費稱呼總有一天會自動消除。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我們國家正式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就是從1992年開始的,1992年之前是沒有實際的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的,所以說1992年之前的工齡只能認定為是視同繳費年限,並不能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

一般情況下,1992年的工齡是需要你在個人檔案中有明確的相關記載,並且還要有招工表,那麼我們所講在1992年工作的人一般情況下指的是國營企業的這種工作人員,才能認定這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如果作為大集體單位的這個工作人員是很難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所以我個人建議,你可以去你們當地的社保部門諮詢一下,你最好是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通過個人檔案,然後查閱一下自己在92年之前有多少年的工齡,然後再通過這個查閱以後的檔案,去你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一個明確的諮詢。看看能不能認定你這部分視同繳費年限,因為我們當地的政策,大集體企業是不能被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你的問題可能就出在」大集體固定工」這個詞上面,如果將其計為.視同繳費年限,42年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的養老金才912元不合常理。我們是一個中型紡織企業,是66年籌建的一個三線(深挖洞,廣積糧年代.)廠,是一個齊全的小社會,包括了醫院、學校、糧店、商店等等,後期時糧店員工回歸糧食局,醫院、學校隸屬企業都沒問題。可商店的歸宿就不同,就是企業與商店(就是所謂的大集體)簽了協議,商店的所有資產併入企業,企業安置商店員工,商店退休人員也由企業發退休金。因為商店已退休人員有的在社保實際繳費前就退休,所以企業不再給他們繳納社保,企業改制後由企業留守處發養老金(我們家裡就有一個這樣的老人),幾年過後,留守處告訴我們,企業給的養老金可能維持不下去,讓我們和企業共同承擔給老人在社保購買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才得以領到社保的養老金。

上面這個事例說明我們廠的商店根本就不能認可國企的待遇,自然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商店這些員工肯定也不是自由組合,而是經招工到商業系統的。你的情況是否有類同,所以參加計發養老金的年限就不是42年,養老金就很少。其實退休時社保肯定和你講的很清楚,他們不敢亂多發養老金,也不敢少發養老金。你領多少養老金一定有依據,你不說出來,讓大家猜謎罷了。


我們1969年10月一同下鄉知青有10人,1979年回城後,有的被分配到農業銀行(國有)工作,有的分配到國營工廠工作,還有的分配到供銷合作社(供銷社是大集體)工作。1985年6月國家落實知青政策,下鄉算工齡。我們這10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都是1969年10月,我們這裡是1994年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我們這10個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都是24年(1969年至1993年)。見文件接錄:

對你說的倒掛是啥意思,我不理解,不敢妄加評論。


94年前破產國企人退休工資確實低,不能個人吃的虧啊,應該一樣啦,調整工資確實應考慮這些國企人到那裡講理?


我們也是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初下鄉知青,下鄉時間是1973年和74年直剄79年改革開放,是由縣知青辦公識和縣勞動局批准的,回到城鎮企業工作的,怎麼直到我們退休年玲到了,怎麼才算我們交社保十五年的時間前下鄉的和回城工作的沒算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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