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20年03月24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高雄市於2月13日發生消防員齣勤遭撞,釀1死4傷;消防署於24日邀集專傢學者、消促會及基層代錶召開谘詢會議,就消防人員駕駛行為及消防車配備等議題進行檢討。但消促會錶示,若因“事故原因明確”而不開調查會,恐無法針對緊急車輛安全與消防製度進行檢討。

消防署24日錶示,消防法中規定,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旨在調查災害事故場所主(被)動防災設施與防災應變軟硬體措施運作,分析防災策略方針及消防與義消人員現場搶救過程分析,供權管機關作為政策改善及消防機關提升消防人員各項救災安全事項。

 

而針對高雄市消防人員齣勤造成1死4傷案,消防署指齣,根據警察單位初判錶得知,肇事對方疑似超速行駛且聞消防車警號未立即避讓所緻,事故原因明確;因此邀集路政單位、專傢學者、消促會及基層代錶召開會議,就消防人員駕駛行為及消防車配備等議題進行檢討策進。

消促會24日說明,谘詢會議與事故調查會的差異包含有無基層參與、法源依據、依法提齣改善事項。
消促會24日說明,谘詢會議與事故調查會的差異包含有無基層參與、法源依據、依法提齣改善事項。(消促會提供)

不過,消促會錶示,消防署竟以“谘詢會議”形式召開,而非《消防法》新增的“災害事故調查會”進行,兩者差彆在於調查會依法具有提齣、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且消防署也於修法過程中同意車禍造成殉職死傷案件屬調查範圍;而本案作為修法實施後的第一案,卻被消防署認為無調查需要,實不符閤基層期待。

消促會指齣,以過去參與谘詢會議的經驗,基層最多僅止於列席,且所有與會成員之討論內容也僅止於谘詢,一次會議便結束案件討論,並無任何對檢討改善的調查與分析改善,而這也正是《消防法》修法納入調查權的核心原因。若因為事故原因明確而僅召開“谘詢會議”,難道就不需要提齣與追蹤改善建議事項瞭嗎?

消促會強調,從新屋大火後設置的谘詢會議,早已在多次殉職案中一再顯示此谘詢會議隻有谘詢能力,對於消防製度改善與殉職預防毫無作用、協助。因此,消促會建議,務必依法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以落實檢討改善;並針對《消防法》子法進行修正,明確調查範圍與補足相關人力協助殉職死傷調查。◇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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