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樂器商透過佣金鼓勵導師介紹顧客,只是正常的營銷和市場策略。

4名私人弦樂導師被指在介紹學生和家長買琴後向樂器商收佣,前年分別遭廉政公署起訴,但四人受審後一一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9月先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官今頒布裁決駁回所有上訴,強調各導師均只是義務安排學生到琴行買琴及令他們獲得折扣,其行為不應受法例規管;樂器商透過佣金鼓勵導師介紹顧客,只是正常的營銷和市場策略。

李信謙(小圖)等4名私人弦樂導師被指在介紹學生和家長買琴後向樂器商收佣,法官駁回所有上訴。資料圖片

四名涉事導師分別為趙鶯、李信謙、梁靖邦與余美珠。律政司認為,家長在完全依賴和相信各導師的專業意見下買琴,家長有合理期望各導師推銷時會以學生和家長的利益為依歸。各導師無向家長披露從第三者收取佣金,違反法律上「代理人」的受信責任。

暫委法官林嘉欣在判詞反駁指,案中各導師均只是以私交友好身份,在普通社交層面上義務向其學生和學生家長提供專業意見。各導師在案中均不是學生的「代理人」,其行為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

林官強調,法庭不會在非商業、純屬義務性質、單純涉及社交或友誼層面的情況下,因某人承諾為另一人提供協助而裁定雙方存在「代理人」與「主事人」的關係。

林官直言,律政司對法例的演繹過於寬鬆,顛覆一般社會倫理並獲普遍接受的社交行為,將出於善意、義務協助他人的行為也說成是犯法,有違立法原意。固然在代他人辦事時,最理想的做法是向受助一方披露自己的潛在利益,但這僅屬道德或道義層面的要求,不能與刑事責任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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