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但未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合法嗎?

來自專欄上海勞動法律師

合法,簽訂保密協議,但未支付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但若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則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訂立保密協議。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或者單獨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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