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區樊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得否主張係無償供公眾通行,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所指出,所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土地,惟所有權事實上已無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9075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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