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針對黃姓消防員破壞救災車警報器線路,有無違法問題,法界人士大都認為,黃男所為可能觸犯刑法138條毀棄、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應交由檢方偵辦。

依消防法34條規定,毀損消防、救護設備者處3年以下徒刑;律師林俊儀表示,警報器只能算是附屬品,嚴格來說不算消防救護必要設備,他認為黃員所為應不致違反消防法,不過,這一定是有公務員負責維護、掌管的設備,黃員可能會觸犯刑法138條。

律師陳振瑋則認為警報器還是算消防、救護設備,但不論如何,黃員可能同時觸犯消防法34條及刑法138條,最後法院會從重依刑法138條論處,且不論是消防法或刑法138條,都是非告訴乃論罪,應交由司法單位偵辦。

  • 救災車警報器遭破壞會影響救災速度。 (資料照)

    救災車警報器遭破壞會影響救災速度。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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