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暫停公告103-1修法 網代駕司機於行政院抗議爆衝突
▲俗稱「 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 條之 1 修正草案,交通部部務會報今( 31 )日正式拍板定案,最快 6 月 5 日公告。(圖/記者劉士成攝)

俗稱「 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 條之 1 修正草案,交通部部務會報今( 31 )日正式拍板定案,最快 6 月 5 日公告、 8 日實施,最快 10 月 8 日開始執法。未來 Uber 與租賃業者合作,最低須 1 小時起租收費,同時禁止租賃車外駛巡迴攬客等規定,否則可處 9 千至 9 萬元罰鍰。

交通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一,被視為「Uber條款」,明訂未來與租賃業者合作的資訊平台,需以日租或時租計費,相當於最低 1 小時起跳收費,且租賃車不得巡迴和排班載客,並須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提供租賃資訊讓主管機關查核,同時平台需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車輛也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法規通過後,最快 6 月 5 日或 6 日公告,公告後 3 天生效,有 4 個月緩衝期和過渡期協助 Uber 駕駛和公司轉型,最快 10 月 8 日或 9 日開始執法取締,可處 9 千至 9 萬元罰鍰。

對此,交通部部長林佳龍下午出席記者會指出,這次 Uber 納管有完整的配套,一定會讓 Uber 公司都能有路可走,駕駛也能有所輔導,進入到多元化計程車,最重要還是要提升計程車服務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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