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半輩子住在瑠公圳旁的百歲人瑞陳罔市,因無地權,高等法院判外孫女賴碧珍須拆除地上...
大半輩子住在瑠公圳旁的百歲人瑞陳罔市,因無地權,高等法院判外孫女賴碧珍須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所有權人。 記者王宏舜/翻攝

百歲阿嬤陳罔市住在瑠公圳旁、存在七十年的房屋,地主提告要求拆屋還地,一審判土地所有權人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判要返還地主。

阿嬤的外孫女賴碧珍表示,房子是外公蔡金木在日據時期興建,屬「一條龍」建築,國民政府來台後,土地才收歸國有,新北市文史學會曾審議認為具保存價值,且她外婆一直繳房屋稅,擁有合法房屋證明,為了居住和土地正義「絕對上訴到底」。

這些土地原為國有,省府交通處公路局一九八三年賣給台汽公司,後來北宜段兩地號土地由四名李姓男子轉手取得。四人提告主張,賴碧珍與外祖母未擁有土地權,無權占有土地,要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台北地院認為賴女已經時效取得地上權而為有權占有,判地主敗訴;但高院認為本件訴訟繫屬後,她未及時向新店地政事務所補正,屬無權占有,判她須返還九點六平方公尺土地。

高院主要認為應該拆屋還地的理由是,新北市府雖核發合法房屋證明,但不能直接推論為合法占有;新北市文史學會認為建物具保存價值,但並非審理範圍。另外,賴碧珍非無力另找他處安置外婆,兩公約保障人民有選擇居住處、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但不是賦予非法占用他人財產權利。

高院雖指出,陳罔市申報房屋稅籍時,建物面積為四十點八平方公尺,但二○一三年新北市府會勘、測量,總面積為一九○平方公尺,已大幅增建,拆除兩塊共九點六平方公尺的「邊角」後,祖孫仍有約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可用。但據了解,房屋主體兩年前也被高院判拆屋還地,目前案件仍上訴最高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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