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www.goocar.com.tw/2011/08/blog-post.html 經濟部十八日正式公告訂定「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明(101)年三月一日生效。 明年三月起,消費者購買中古車,權益將較現在更有保障,因為對於消費者所關切的車況,包括車子曾否發生重大事故,又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前充分揭露,而且中古車業者就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過去民眾買賣中古車常常發生買賣糾紛,主要原因就是買到事故車,或者是泡水車,卻未被事前告知。經濟部十八日正式公告訂定「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明(101)年三月一日生效。屆時消費者想要購買二手車,就無需再擔心發生前述問題。還有,包括是否有音響、安全氣囊、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都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以避免爭議。 尤其,對於標的物(車子)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所謂「重大事故」是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是否為泡水車(全部泡水或一半泡水)?出賣人均負有告知義務。同時,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也應告知買受人。依據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買賣契約應該就標的物載明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等資訊。 至於在買賣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有關定金之上限,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買賣契約,不得約定買受人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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