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錢寶網張小雷選擇自動投案,中晉徐勤卻是機場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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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錢寶網張小雷選擇自動投案,中晉徐勤卻是機場被抓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導語:

為什麼錢寶網張小雷選擇投案,中晉徐勤卻是機場被抓?為什麼徐勤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最後卻是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另外,關於錢寶網非法集資款項資金流向問題是否證據確鑿,相關證據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證據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與案件具有關聯,相信將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正文:

在中晉資本實際控制人徐勤被抓時,當時中晉資本的資金表面上並沒有斷裂,部分投資者疑惑,當時中晉看上去發展良好,警方為何此時出手?

而在錢寶案中,很多錢寶網的投資者也有此種疑惑,認為自己在錢寶網的投資運營情況良好,

如果不是警方刑拘張小雷,查封錢寶網賬戶,自己的資金就不會被凍結。

首先應明確一點,集資平台的資金鏈是否已經斷裂,並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本身的定性。

而實際上,不論是被抓和投案,背後的問題,多數是集資平台已經的資金已經難以為繼,雖然其表面是可能還是風評浪盡,但集資人已經無法融到資金去兌付舊有投資人的本息,部分投資人上門逼債或報警求救,集資人只能選擇自首、跑路或繼續等待,這種我們稱之為平台資金鏈自動斷鏈,比如近些年發生的一些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後實際控制人跑路的案件,如美貸網非法吸存案,美貸網在運營兩年後,終止提現,之後其實際控制人出逃境外。

而有的平台,可能在投資人報案後,就一直處於警方的監控和調查中,一旦警方發現集資人有可能潛逃或平台資金突然異動,只要掌握了基本的犯罪事實證據,警方也會選擇機抓捕;

而有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並不是龐氏騙局,資金鏈也一直很安全,沒有斷裂,集資人一般是企業主,其承諾稍高於銀行的利息向公眾吸收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甚至公益事業,沒有任何投資人受損,但一旦被司法機關發現,也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查處。典型如孫大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把錢存到大午集團的村民,隨存隨取,村民獲取了高於存銀行的利息,孫大午發展了企業,增加了地方的就業,辦了公益學校,但依然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此,孫大午案就是在沒有任何資金鏈問題的情況下,被警察逮捕後定罪,因為其行為本身已經被法院認定非法吸存的犯罪行為,而資金鏈是否斷裂,是否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問題,只能算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對其行為的定性影響並不大。

中晉資本:

2011年,徐勤炒股賺了一百萬,他趕緊從醫院辭職,在上海金茂大廈租了個新辦公室,成立上海中晉財務諮詢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集資),承諾月利率2%,其實此時就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但由於整體資金規模不大,資金鏈還未出問題,其非法集資業務並未被有關部門偵測到。

2013年,徐勤又成立了中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私募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吸收資金,為了規避保本付息的承諾限制,徐勤招募大量客戶經理,中晉跟客戶經理約定一個年利率,一般是年化利率12%-20%,設置嚴格的業績考核和獎懲制度,逼迫或誘使客戶經理私下與投資者約定固定收益,一般是年化12%-20%左右,但也有大量客戶經理為完成業績而自己貼錢給投資者承諾更高的收益,完成業績的客戶經理不僅可以賺到其中的利率差價,還能拿到額外的獎勵。但這種規避依然會被認為一種非法集資必須的保本付息承諾。

一些投資者執著地相信"中晉系"貨真價實地投資了120餘家"產業公司",2015年10月起還細分為信息技術、金融、房地產、貿易和服務五大"產業條線",並且控股兩家"上市公司",是真正有"實業"的金融投資平台。實際上,中晉系控制的公司大多數為空殼公司,相關紅火的交易實際都是中晉系內部企業之間的循環,並沒有產生新的價值,截至其被抓,中晉繫纍計向2.5萬名投資者非法集資399億餘元,未兌付金額超過52億元,涉及投資者1.28多萬名,其中1.1多萬名投資者來自上海。

而徐勤被抓前,中晉資本資金已經告急數月,此事其通過進一步提高客戶經理的年化收益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同時還實施了嚴格的滿編獎,即銷售團隊滿編製則有獎勵,以此拉動人員招聘以擴大規模。

警方接到投資人報警後,對中晉的資金情況開始進行監控,發現在4月前,中晉資本的資金髮生大規模變動,同時發現徐勤準備於4月4日出境,由此警方對其實施了抓捕。

無獨有偶,錢寶網為了防止資金斷裂,展現了其更加互聯網化的屬性。

據官方報道,錢寶網建立了數據監測、任務投放、延期兌付、危機公關等一整套應對集中擠兌的機制。一旦出現大規模集中擠兌,張小雷等人立即組織研發上線一批收益更高的非法集資任務,並採取T+5分期兌付的方式延長提現時間,緩解兌付壓力。

而據南京警方統計,張小雷等人非法集資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300億元左右,截止案發,錢寶網所剩餘的資金資產占未兌付本金的比例很小,實際已無兌付能力。

中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逮捕,以集資詐騙罪起訴

5月13日,包括徐勤在內的中晉系35名高管和業務經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此後,徐勤是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目前還未宣判。

司法機關在逮捕徐勤時,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檢察院在起訴徐勤時,則是以處罰更重的集資詐騙罪逮捕。原因為何?

徐勤在4月初被警方抓捕後刑事拘留,而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最長30天內向檢察院移送審查逮捕,檢察院需要最長在7天內審查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也就是說,在這30多天時間內,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有個初步的調查,一般情況下,基本能確定徐勤非法向不對特公眾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實,因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批捕,之後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後。警方繼續偵查,查明中晉資本揮霍資金、非法佔有目的的事實後,檢察院就以集資詐騙罪起訴徐勤。

而錢寶網張小雷也與徐勤類似,其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執行逮捕,但其之後以什麼罪名被起訴,還需要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重點應該就是其吸收資金的去向問題。而根據南京警方公布的情況:「張小雷等人非法向公眾吸收的資金,大部分用於還本付息,其他主要用於維持"錢寶系"企業的高額運營成本、企業高管的高額年薪以及少量對外投資等。張小雷還用非法集資獲取的資金包養情婦,為其情婦及關係人在上海、南京、大連等地購置多套房產。」

但是這些資金流向問題是否證據確鑿,相關證據的搜集是否合法,證據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與案件具有關聯,相信將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張小雷自動投案,是在主動尋求輕判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從張小雷自動投案,並公開在電視媒體懺悔和發布公開聲明的情況來看,其被法官認定為自首是有可能的,但此有利情節是否會對其量刑有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的案情披露。另外,假設張小雷不投案自首,而是坐等錢寶網資金兌付問題擴大,則會進一步加大投資人的損失,如果是攜款潛逃,即跑路,則可能被明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其都會受到更嚴重的處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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