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工作, 有些在大陸因生活彼此照顧, 而發生關係生下小孩, 但台灣還有元配無法成婚, 這時候您可以辦理認領方式讓小孩來台設籍, 讓小孩擁有與台灣子女一樣的權利, 不要讓小孩長大了再來參與, 問題早解決總比放著好

認領, 只需要小孩生母同意, 雖然不需要元配同意, 但一經認領戶籍謄本記載就是最好的通姦證明, 這點務必與元配溝通, 否則恐怕會成為妨礙家庭的證據, 就算小孩戶籍不在自己戶籍內, 也可能因為自己戶籍謄本記事欄內有認領記事而顯現

認領注意事項

1. 小孩12周歲以下可直接辦理定居設籍,  回台驗血親鑑定後送件移民署後,  大概一周後就能向戶政辦理設籍登記, 12歲到20歲之間則須先回台居留滿二年才能設籍

2. 小孩出生公證書上必須有生母名字, 生父名字有沒有都可以辦理

3. 須要小孩生母的婚姻狀況證明公證書

4. 小孩生母須聲明書

若小孩生母找不到, 戶政雖能辦理認領登記(血親鑑定公證書代替)但移民署可能仍難以申請, 故小孩生母的同意很重要

小孩在台設籍後, 小孩生母可以來台探親, 每次1-3個月, ㄧ年不限次數, 亦可一次來台停留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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