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物業保潔住進去,物業難辭其咎。而房門的鎖打不開,顯然被換,理論上這也只有物業能做到,而對於張女士來講,入住的保潔人員和物業這些人含糊其辭的踢皮球更讓人不爽。

事件回顧;

據新浪新聞消息,浙江台州椒江的張女士,2006年,她在路橋玉宏半島花園買了一套房子,打算給兒子做婚房,平時和老公基本上在椒江生活。就一直空著沒裝修,也沒有出租,就在幾天前,張女士路橋玉宏半島花園的鄰居,輾轉聯繫上了她,「你家的房子被物業住了五六年了,你趕緊過來看看。」

張女士趕緊跑到玉宏半島花園看一下,結果發現門都打不開。經過一番周折,打開房門後,張女士呆住了:家裡竟然真的住進了保潔人員,張女士當即報了警。

因為打不開家門,張女士聯繫了物業。在等待物業到來的途中,鎖閉的房門竟然打開了,開門的是玉宏半島花園的保潔人員。房間里有點雜亂,客廳內堆放滿了啤酒瓶、塑料袋等亂七八糟生活雜物,陽台地面上散落著煙頭。

保潔人員解釋說:「因為我們早上3點,就要來這裡打掃衛生,一直工作到下午,所以中午在這裡休息一下。」

保潔人員稱,不清楚是誰在這房子里住了五六年,她們是2017年夏天的時候搬進來住的,「夏天地下室比較潮濕,房子里相對好一點。」

張女士前往玉宏半島花園物業服務中心,玉宏半島花園的保安隊張隊長表示「我也是去年7月份剛到這裡,之前在巡邏的時候,確實看到保潔人員中午在裡面休息,但因為這是前任經理安排的,也就沒有多問。」告訴記者,自己也是剛到保安隊不久,對之前事情不清楚。

物業的負責人、萬和物業的常經理表示,自己也是今天剛了解到這個情況,「我們沒有換鎖,張女士用鑰匙打不開門,可能是用了裝修鑰匙的緣故。這個事件的發生,確實是物業管理不當導致的,現正與業主積極溝通,協商解決。」

從整個事件過程中可以看到,物業保潔人員確實是入住了張女士的房子,而且是物業經理安排的,房門的鎖物業說沒有更換,但是張女士打不開。

如果核實真的入住了五六年,張女士完全有理由索賠這期間的費用。換誰都會不爽,自己新房子還沒入住,你倒好,先住上了。如果不被鄰居發現告訴張女士,保潔還會住下去。支持張女士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雙方能夠儘快達成解決方案。


事情是這樣的:

1、浙江台州的張女士10年前買了一套房子,因為打算給兒子做婚房,這套房子一直空著,沒裝修,也沒有出租,家裡人也一直沒有去看過。就在幾天前,鄰居告訴張女士,保潔人員在她的新房子里已經住了五六年了。張女士趕緊跑到新房查看,結果發現門都打不開。房間里有點雜亂,客廳內堆放滿了啤酒瓶、塑料袋等生活雜物,陽台地面上散落著煙頭。主卧室內擺放著兩張床,床邊的塑料凳子上,還放了一把菜刀。

2、保潔人員

  保潔人員表示,「之前我們的經理告訴我們,這間房子沒人住,是開發商的,而且房子因為沒裝修的緣故,在樓道里跨過護欄就能翻進來。」

玉宏半島花園的保安隊張隊長告訴記者,之前在巡邏的時候,確實看到保潔人員中午在裡面休息,但因為這是前任經理安排的,也就沒有多問。」

3、物業管理方

物業的負責人、萬和物業的常經理表示自己也是剛了解到這個情況,我們沒有換鎖,張女士用鑰匙打不開門,可能是用了裝修鑰匙的緣故。這個事件的發生,確實是物業管理不當導致的,現正與業主積極溝通,協商解決。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1、財產損害賠償

房屋的所有權者是張女士,若張女士放置於房屋內的物品或其他財產因為人員的入侵遭受丟失或侵害或,張女士可以要求承擔財產損害賠償。

2、恢復原狀

如果房屋因為使用,樣貌或內部裝飾等等存在問題,可以要求對方將房屋恢復原狀。《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3、房屋佔有使用費用

對方未經張女士同意的情形下,長期佔有使用房屋行為,不僅自身獲得不法權益,同時造成張女士的權益損害,張女士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4、賠償主體

根據新聞報道反應的事實,本案的保潔人員是物業公司安排的,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因履行工作內容對外造成的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5、物業的違約責任

當然這個要看張女士和物業公司的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而本案的物業明顯沒有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侵害業主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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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張女士說,房子買來,當時打算將來給兒子當婚房用,因為兒子還小,新房交房後一直沒有裝修,也沒有出租,家裡人也沒去管它。後來張女士路橋玉宏半島花園的鄰居,輾轉聯繫上了她,「有件事情不知道怎麼和你說好,你家的房子被物業住了五六年了,你趕緊過來看看。 」張女士趕緊跑到玉宏半島花園看一下,結果發現門都打不開。經過一番周折,打開房門後,張女士呆住了:家裡竟然真的住進了保潔人員,張女士當即報了警。

二、物業公司的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保潔人員的答覆是:「之前我們的經理告訴我們,這間房子沒人住,是開發商的,而且房子因為沒裝修的緣故,在樓道里跨過護欄就能翻進來。 」保潔人員帶記者來到張女士家門右手邊的位置,通過護欄,確實能夠輕而易舉進入張女士的家中。

據此可以看出是物業公司之前的經理安排保潔人員進行入住的,那麼就帶來了一個問題,物業公司本應為業主提供服務,為何卻侵佔了業主的房屋長達數年?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同時《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據此物業公司應當就其佔有房屋期間所獲得的利益對張女士進行賠償。

三、房屋空著就可以隨便住?

首先看看評論都說了些啥:

各位看官,你們覺得房子空著也是空著,住就住了的觀點靠譜嗎?


椒江在台州市,我朋友很多在那邊,房價至少均價10000每平米。找物業,去協商,180平房子本來買來做婚房,物業居住6年,責任說小也小,可事情沒這麼簡單。

由於問題描述不清楚,目前只知道椒江女子為兒子準備180平婚房,被物業住了6年。我很多朋友是路橋那邊,浙江台州分三塊,路橋,椒江,黃岩。目前,發現最好的就是椒江了,房價也不低,頤景名苑15900/平方,城市港灣10018/平方,椒江房價每平米都是均價10000以上,180平房子,再加上其它費用,估計至少200萬了。

那麼貴的房子,居然被物業霸佔了。而且,最令人捉摸不透的事,房子鑰匙怎麼搞到的啊,買完房子,應該是拿完鑰匙了啊。怎麼會在業主不知道情況下,被人提前入住了呢?

問題很多,不是一方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上告法院,或許諮詢一下相關律師。

事情不是多麼特別嚴重,特業主心裡肯定不舒坦,自己買的好好房子,讓別人先入住,放誰心裡也會不舒服。


椒江女子為兒子準備180平婚房,卻被物業保潔居住6年,這事如何賠償?

如何賠償我的看法:

第一:追償的對象

從新聞里可以看出,目前的這三名鳩佔鵲巢的保潔員剛住進去不久,之前已經陸陸續續有好幾撥了,都是物業公司的經理有意安排的,這件事責任在物業,三個保潔是物業的工作人員,他們還以為是物業給他們安排的宿舍呢!至於業主要追償肯定也是找物業公司,這個物業公司有點不靠譜,業主雖然沒有入住但是沒有經過業主同意就私自動用業主私產性質有點惡劣,因此要追償追償的對象肯定是物業公司。

第二:賠償的標準

賠償的標準如何界定我個人認為可以這樣算,首先物業給業主賠禮道歉【那有不經過業主同意私自動用業主私產的道理,如果深究可以按盜竊論處,這部分精神損失可以考慮將之前交的物業費退給我作為補償】,其次毫無疑問需要由物業負責將房屋內部恢復原樣【這個錢得物業出】,最後你把我家當宿舍提供給自己的工作人員達到五六年之久其它的我不給你算按照市場價賠付租金那是至少的【就當租給你了】

其它的看法

這個業主看來是個土豪,椒江作為台州比較好的一個區房價不低了,多少普通老百姓一輩子都買不起這麼大的房子,你倒好一放就是十年,放放倒也罷了中途也不去看一下!如果物業態度還誠懇也大度一點,差不多就行了!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利不受侵犯,這件事我個人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看。

第一方面,是佔用房屋人的侵權責任。

誰佔有使用了這180平的房子,誰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保潔人員個人行為,就由保潔人員個人承擔;如果保潔人員是聽從物業公司的安排,就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可以承擔以下幾種責任:

1.返還或是騰退房屋;

2.給房屋恢復原狀;

3.給房主造成了財產損失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按照市場同等價位的租金,向房主交付佔用費用。

第二方面,是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

物業公司和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應該簽有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對房屋有管理責任。

如果業主的房屋被第三人侵佔,物業則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方面,是房屋侵佔人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

自然人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張艷律師:此評論僅作為個人觀點。網友如有法律問題諮詢,可關注後發私信給我,我會將問題在頭條上發文進行公開回復。歡迎大家進行評論討論】


我以為:物業公司應該負全部責任,應該按照當地租金付給業主張女士。如果協商不成,張女士可以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通過法律解決。

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2006年,張女士在這個小區為年齡還小的兒子買了一套180平米的房子,因兒子還小一直沒有入住,但最近聽她房子的鄰居說,物業公司已經佔用你房子五、六年。張女士來到小區一看一問,的確如此,而且她已經打不開自己的房門。

經過詢問得知,五、六年里,在她房子里居住的都是物業公司的清潔員,而且他們說是物業公司讓他們住的。這很明顯是物業公司安排的。

不經業主同意私自打開她的房門,並讓其他人居住長達六年,這是地地道道的侵權行為,張女士可以以當地租金為賠償數量和物業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以民事侵權起訴至法院,通過法律解決。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胡美美想說:房主享有的救濟方式及獲得的賠償極其有限。我國法律對於此類房屋被佔用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具體的維權方式有:1、停止侵害,即保潔人員不能再繼續居住。2、返還原物,即騰退房屋,恢復房屋的原貌。3、若造成房屋損毀的,可以要求修理。根據《侵權責任法》具體的維權方式還有:1、賠償房屋佔用損失,系按照租金支付賠償金。2、賠禮道歉。除此外,也沒有其他的賠償方式可以要求。

本案中,存在監守自盜的問題。保安作為物業管理者,本應是積極履職幫業主看管好房屋,其卻反其道而行,擅自安排保潔人員入住。對此,保安即違背與業主間的物業合同,又充當了此次侵權的主體,因此保安是處在首位的賠償責任人,依法應當對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客觀而言,本案造成的物質損失並不大,但房屋居民的重大財產,又是新房婚房,更涉及到監守自盜,確實對業主受傷造成的傷害遠遠超出了經濟上的損失,造成了業主嚴重的心理傷害和不安全感,依法必須嚴肅處理。強烈建議相關物業單位嚴肅紀律,對涉事保安重懲重罰。


180平的房子,不小了,不知道椒江房價多少,2006年買的,到現在空著12年了,大家不覺得很奇怪么?被物業住了6年,業主卻從來都不知道,大家不奇怪業主到底是怎麼想的嗎?

這樣的業主我以為很奇怪。說是為兒子準備婚房,不知道是兒子多大買的,12年過去了,小孩也成年了,結果還是鄰居通知才知道房子被佔了,要是鄰居不通知,我看他這房子還得空置個十幾年。

雖然說東西是自己的,放多久別人也管不著。但是終究還是很令人疑惑的,希望能夠有後續報道出來,大家先不要忙著站隊,說不定房子的來源就有很大的問題。


【業主是個馬大哈】六年啊,六年你都沒去看一眼?六年你不交水電也得去交物業費吧,交物業費時順道看一眼應是人之常情,沒這麼做,到讓人感覺怪易。鄰居居然打電話告訴她,那這5、6年了為啥現在才告訴?凝點重重,只能往好里想,業主是個馬大哈。

【物業做法不妥當】房子交後,那可是私人合法財產,憲法和法律都明確私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更嚴重的是,物業公司本就是收費後有責任看護好業主房產的。居然,可以未經業主允許就安排保潔人員入住,這是罪加一等呀!這樣的物業還如何讓業主放心?

【保潔人員值得同情】保潔人員其實是很辛苦的一個群體,為了大家的優美環境,她們往往要起得很早,工作時間很長很累,又不是她們換鎖入住的,責任在物業公司,安排保潔午休也應在物業辦公房內作適當安排而不應讓人家去潮濕的地下室,或偷住他人房間。

下一步,物業應主動聯繫業主賠禮道歉,考慮適當補償或以後物業費的減免等措施。今後還要打交道,業主也沒必要得禮不饒人,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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