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廣州公安發布通告,稱:道和雲科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道和雲科)向仕洪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現已被番禺區分局立案偵查。

自公告發布以來,筆者陸續接到相關諮詢,其中多次被問到的問題就是:某某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辦理取保候審?

理論上來說,只要涉案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相關情形,是有可能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由於第三點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第四點主要針對程序問題,因此,就上述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而言,存在較大辯護空間的為第一和第二點。除此之外,對於經過偵查明顯沒有犯罪事實的嫌疑人,辦案單位也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具體到道和雲科這類涉嫌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中,在假定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經營模式屬於傳銷的前提下,根據各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可劃分為多個層級。不同的層級涉案情節存在較大差異,辦理取保的難度也就有所區別。筆者結合自身參與辦理多起網路傳銷犯罪案件的經驗,談談如何為各階層的涉案人員爭取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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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基層涉案人員,可以其不屬於「組織、領導者」為由爭取取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責的對象是傳銷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另外,《意見》還規定: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對於道和雲科這類涉嫌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中,基層涉案人員可能屬於「受單位指派,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

因此,對於該層級人員,應盡量協助公安機關查明涉案事實,力證自已不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處罰的對象,說服公安機關根據案件事實不向人民檢察院呈請逮捕。在拘留後30天以內,公安機關將會對該層級人員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其次,對於基層涉案人員上面的是低層級的「市場經理」,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可從其涉案的層級、人數、金額等方面進行罪輕辯護,爭取取保。

「市場經理」只是其中一種稱呼,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叫法,這裡可以理解為負責開拓市場、發展下線的涉案人員。通常來說,這是組織內部最龐大的層級,這一層級的人員主要的犯罪行為是發展下線(「拉人頭」)並通過「拉人頭」按比例賺取下線的註冊費,並且其發展下線的層級和人數已經達到《意見》三層30人的立案標準。

對於位於該層級的人員,在審查批捕的7天以內,辯護律師應竭盡全力從該類人員涉案的層級、人數、金額、有無犯罪記錄、實務中多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適用緩刑居多以及取保候審後無社會危害等角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一但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會立即辦理取保候審。

再次,對於各層級「市場經理」之上的,包括分公司代理商、總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等出於第二層級的涉案嫌疑人,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可力爭從犯地位,以此爭取取保。

據悉,道和雲科總部除了董事長、總經理外,還包括總裁辦、企劃推广部、技術部、財務部、市場部等部門,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在涉嫌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中,通常會被辦案機關當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或「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對於這一層級的人員,一般都會成為辦案機關重點關注的對象,在案證據通常也會比較有指向性地證明相關涉案行為。

因此,對於該階層的涉案人員,要重點審查其在公司中的職務以及實施的具體行為,以此來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據此爭取從犯的地位。

在司法實務中,由於該層級的犯罪嫌疑人並非傳銷組織的頂層人員,一般會被認定為從犯,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刑終字第384號判決書為例,原審被告人羅某某、趙某某、徐某某、胡某乙、孫某乙、孫某丙、胡某丙、胡某丁、屠某某、胡某戊、唐某某等11人,在傳銷組織中分別擔任「大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等各種不同職務,承擔協調、宣傳、培訓等輔助性領導職責,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羅某某等被告人被判處九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因此,該類層級人員也有取保可能,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從犯是可以重點爭取的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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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於處於傳銷組織頂端的組織發起、策劃、操縱者,取保可能性不大,但可竭力爭取。

對於該層級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司法實務,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例外的情況大致有兩種:

第一種是該犯罪嫌疑人確實是組織的設立者,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積極退贓的情節,法院最終可能會判處緩刑,在此基礎上,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就有一定的空間,但如果案件屬於全國或某一地區關注的重大傳銷案件,則取保的難度會極大增加。

第二種犯罪嫌疑人屬於本身不是設立者而被誤當成設立者,或者說公安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其就是設立者。

以上兩種情況,需要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後,辯護律師詳細查閱了案卷材料後,根據事實和證據,和人民檢察院進行充分的溝通,盡量爭取為當事人取保候審。

眾所周知,在現行中國司法體制下,成功取保候審對於刑事辯護意義重大。具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效辯護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對於當事人最終的裁決結果將會產生有益的影響,就筆者參與辦理傳銷類犯罪案件而言,取保候審後案件最終出現兩種結果:

1.人民檢察院不起訴;

2.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綜上,筆者認為,對於道和雲科這種涉嫌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相關涉案人員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但不同參與程度的涉案人員取保難度存在較大的差別,具體如何爭取取保需要基於案件事實才能制定準確完善的方案。

以上。

本文作者黃佳博(微信:18819481702),系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成員,參與辦理的傳銷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於:1.湖南省張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網路虛擬貨幣型網路傳銷,涉案376人,涉案金額20多億元人民幣,張某某取保候審);2.山西省「xx理財」傳銷案張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告人獲「xx理財」系列傳銷案中罪輕判決,被錯誤認定為贓款予以凍結的10萬元財產予以返還);3.四川省舒某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無罪辯護,取保候審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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