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刑期都不能彌補對受害者家人的傷害

貨車司機前年11月19日在落馬洲駕駛一輕型貨車時撞倒路過的6歲男童,傷者從車底被救出後送院搶救,最終證實不治。貨車司機上周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王興偉法官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表示,無論被告提出任何減刑理由,都不能彌補受害者家人蒙受的傷害和折磨,又表示悲劇原本可以避免的,遂判入獄12個月。

68歲被告張其鴻。資料圖片

王興偉法官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雖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態度真誠,又了解到涉案事件非同類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案件中最嚴重級別,但不能否定的是一名無辜兒童失去性命,法庭不能視本案屬輕微級別。

68歲被告張其鴻前年為退休貨車司機,16年起出任兼職司機,月入4000元。多年來在運輸業中擁有優良的駕駛記錄。被告60年代曾被控盜竊,但該案案情輕微,法官早前承諾當作被告「無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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