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條例包括﹕《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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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佔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現於赤柱監獄服刑中的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昨就《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中限制被定罪過任何罪行並需入獄的人士喪失選舉及當選資格的事宜,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司長發聲明指上述三條條例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前後矛盾及違憲,並應撤銷該三條限制曾坐牢人士參選的條例。

黃浩銘現於赤柱監獄服刑。資料圖片

司法覆核申請書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二十六條清晰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一條亦指出,凡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均應有權利在不受無理限制下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亦能以平等的條件服香港公職。

但由於《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規限,以及黃浩銘曾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規劃示威、佔旺及佔中而被分別判囚3個月、4個月及8個月,而令黃浩銘失去來年被提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及鄉郊代表的資格。黃浩銘指上述三條被質疑的條例均沒有合理目的(No Legitimate Aim),與加強公眾對相關選舉制度的信心沒有合理關連(No Rational Connection),更是不必要的(More Than Necessary)。黃亦認為該三條條例不能在受限而獲得的社會利益及受憲法保護的選舉權利取得合理平衡,故冀法庭批准其司法覆核申請。

黃浩銘質疑的《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如下:

香港法例第542章 《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被定罪的日期後5年內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香港法例第547章 《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民選議員的資格的情況》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下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5年內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民選議員的資格。

香港法例第576章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二十三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鄉郊代表的資格的情況》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被定罪的日期後的5年內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有關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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