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強調不認為黃之鋒有外遊的必要。

香港眾志袐書長黃之鋒去年8月,因被指於6月21日,與周庭及林朗彥煽惑群眾包圍警察總部被捕,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三罪,即日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其擔保條件包括不凖離港。黃之鋒其後因欲離港往歐洲演說,多次向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惟均被一一拒絕。法庭今日頒佈判詞澄清原因,強調不認為黃之鋒有外遊的必要。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黃之鋒早前申請擔保覆核時指到,須履行與出版社訂下的商業合約,赴英國出席新書發佈會及進行演講。李運騰法官今在判詞中明言,根據合約條文,黃之鋒只是「可能 (may)」要到英國,而非「必須 (shall)」到英國。

黃之鋒多次向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被拒。

另外,黃之鋒與出版社的合約於去年10月23日才簽訂,而黃早於8月30日已遭起訴,並有擔保在身,故不應期望其擔保覆核獲批。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純屬他自討苦吃。李官又指,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進行演說,不認為他有離港外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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