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出一口惡氣,同安一村民竟對自己痛下狠手擴大傷口,意圖通過僞造證據誣陷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近日,該村民因犯誣告陷害罪,被同安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2018年12月6日,同安公安分局在辦理一起涉嫌故意傷害案中,發現被害人小明(化名)右額頭的傷口有疑點,便通知小明來公安機關配合覈實。在對小明進行詢問的過程中,民警發現,這竟是小明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

原來,2018年8月6日傍晚5點左右,小明與小王(化名)因土地使用糾紛發生衝突,兩人拿起竹竿互打。小王用竹竿打到小明的右額頭,致其受傷流血,形成一道長度約爲3釐米的創口。旁邊的親戚見狀趕緊撥打120,隨後,小明被送往醫院治療。其間,小明越想越氣,他擔心自己的傷口不夠嚴重,不能使小王受到嚴重的法律懲罰。

2018年8月7日晚上11點左右,爲了出一口惡氣,小明想出一招苦肉計,偷偷溜出病房,自己打車回家,用刀片沿着額頂傷口下劃,對傷口進行擴大(其中被竹竿打到的傷口是不規則的,小明自己劃的傷口是規則的)。然後又謊稱自己喝酒不小心劃到,叫來赤腳醫生幫他縫合,縫好後小明便搭車回到醫院。

後經法醫鑑定:“小明外傷致右額頂部一縫合創口長9.2cm,其中顏面部分長4cm,頭皮部分長5.2cm,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同安公安分局據此,以故意傷害案立案進行偵查,小王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至12月6日因撤銷案件才被釋放。

同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小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誣告陷害罪。鑑於小明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被誣告陷害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並取得諒解,遂依法對被告人小明作出上述判決,並宣告緩刑。

法官提醒

勿爲泄一己之憤誣告陷害他人

承辦本案的法官提醒市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切勿爲泄一己之憤誣告陷害他人,不然即使是受害人,也會變成被告人,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自食法律惡果。

廈門日報社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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