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不滿兩度遭蔡姓友人毆打,持水果刀攻擊蔡男大腿、背部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4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民國106年7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信義公園遭蔡姓男子毆打,事後提出傷害告訴。同年9月間,黃男、蔡男在信義公園因官司起爭執,黃男再度遭蔡男毆打。

黃姓男子感到受辱而決意尋仇,隨即到公園附近的五金行購買水果刀,重返公園後持刀衝向蔡姓男子,猛力將刀刺進蔡男左大腿、腰背部等重要部位,導致蔡男送醫不治。

黃姓男子否認殺人,辯稱只是想教訓對方,一審時被新北地方法院判刑14年6月。

案經上訴,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黃姓男子辯詞不可採信,黃男逞凶後逃離現場,未對蔡男施以救助,留給蔡男家屬無法抹滅的傷痛,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惡性重大,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14年6月徒刑。(編輯:梁君棣)107071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