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改革。十九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不少當初的新詞不光變得耳熟能詳,也見證着改革的進程與成效。

1. “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通過監察體制改革,從組織形式、職能定位、決策程序上將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體現出來,實現了全過程領導,各級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進一步強化,黨領導的反腐敗工作體系更加科學完備。

2. “紀委監委”

——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

“據XX省紀委監委消息:XX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針對網傳X事件,X縣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一年多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紀委監委”這個全新名稱活躍在公衆視線中。依照憲法和監察法,國家、省、市、縣設立監察機關,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簡稱“紀委監委”, 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構建起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

3. “轉隸”

——過去是“檢察官”,現在是“監察官”

改變的只是“戰場”,不變的是和腐敗鬥爭到底的使命。根據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把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起來,與紀委成爲一家人,形成了一支強大的戰鬥力量,實現機構、職能、人員全面融合和戰略性重塑。2018年,全國完成省、市、縣監委組建和人員轉隸,共劃轉編制6.1萬個、轉隸幹部4.5萬人——他們,都是反腐敗的一線生力軍。

4. “監督全覆蓋”

——“我不是黨員”、“我非在編”,不再是逃避監察的理由了

監察法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從公務員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國企管理人員到學校醫院管理人員、村“兩委”幹部等等,只要是行使公權力的人,都被納入統一監督的範圍,實現了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無死角。

5. “審查調查”

——腐敗分子的落馬“官宣”

“XX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看到這句“官宣”,就知道又有腐敗分子落馬了。對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既要接受黨組織的紀律審查,又要接受監察機關的職務違法犯罪調查,這體現了紀委監委的全新職能,也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6. “留置”

——留置取代“兩規”,監察機關的“辦案神器”

留置措施的依法適用,大大提升了查辦案件效率,對腐敗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嚴格遵守留置措施的法律規定,慎重使用,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留置的安全、醫療保障,進一步推進了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7. “政務處分”

——讓違法公職人員害怕的“利器”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一年來,全國共有13.5萬名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今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將推進政務處分法的制定。

8. “高壓態勢”

——把制度優勢轉化爲治理效能

各級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精準有效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持續強化不敢、知止的氛圍,實現了減存量、遏增量全面推進,保持和強化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2018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處理173.7萬人次。

9. “主動投案”

——反腐敗工作的一個亮眼趨勢

十九大以來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這得歸功於反腐敗高壓態勢的持續加壓,以及監察法的強大震懾。有人發現自己被納入了監察範圍,擔心自己的錯事敗露,便向監察機關投案自首;有人爲了得到從寬處罰,主動投案……在強大震懾和政策感召下,迷途知返、投案自首纔是違紀違法人員的正確選擇。

10. “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

——現在,做不到這個要求,就不算合格的紀檢監察幹部

紀檢監察機關的任務與過去不一樣了,既要審查違紀問題、又要調查違法犯罪問題,既要考慮紀的因素、又要兼顧法的內容,既要用紀言紀語、又要用法言法語。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統一於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踐。這年頭,有追求的紀檢監察幹部,都在把自己打造成紀法皆通的專才。

11. “職務違法犯罪”

——調查職務違法犯罪,監察工作的一項“主打特色”

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移民局後扶股股長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2.7萬元,個人實得0.9萬元。她的行爲並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怎麼辦?——已經涉嫌職務違法,監察機關就可以做出處置。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職責之一是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一年來,不但職務犯罪行爲得到了更精準有力的打擊,還管住了從違紀到職務犯罪之間的空白地帶:職務違法。

12. “監察建議”

——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議書”

北京市西城區一份監察建議書避免了436萬的政府財政資金損失,甘肅省一份監察建議書廢止26份扶貧報表,煙臺市兩份監察建議書引出一場針對農村集體“三資”和危房改造領域的自查自糾專項整治……監察機關不但查案子,還根據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向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更好推動問題整改、補上制度漏洞。

13. “刀刃向內”

——深刻回答“誰來監督監委”的問題

踐行“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堅持刀刃向內,強化自我監督。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健全內控機制。中央紀委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研究制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完善執法程序。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開、部門分設,把自身最重要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經常打掃庭院、清理門戶,對反映紀檢監察幹部的問題線索認真核查,對違紀違法的堅決查處、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堅決防止“燈下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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