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呼籲傳媒小心處理選舉及候選人有關的報道。

立法會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進行九龍西地方選區第二度補選,填補「被DQ」劉小麗的議席空缺,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表報告書,提出有報章在投票日大篇幅報道個別候選人及其政綱,更於部分地區免費派發,被指為選舉廣告,應計入選舉開支,選管會已將相關投訴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若任何人未獲候選人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自行招致選舉開支,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該次補選共有二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名選民投票,在處理投訴期,選管會、選舉主任、警方、廉署及投票站主任(只限投票日當天),直接從公眾人士接獲共七百七十三宗投訴,大部分投訴關乎選舉廣告,及選民於拉票活動中受滋擾。

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投票日。

倘屬選舉廣告即違法

報告書特別列出,有印刷傳媒的報道被指為選舉廣告。該報章在投票日大篇幅報道個別候選人及其政綱,更於部分地區免費派發,引起公眾的關注。有輿論質疑該報章的報道為個別候選人作宣傳,如同選舉廣告,涉及的費用或需計入有關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按選管會發布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列明,印刷傳媒在選舉期間須確保其刊物內的任何新聞報道或提述不會給予某候選人不公平的宣傳,或導致公眾認為該報道或提述是為某候選人作出宣傳。因此,出版人有責任小心處理任何涉及選舉或候選人的新聞報道或提述,並應根據「公平及平等對待」的原則,確保不會優待或虧待任何候選人。

資料圖片

而且,任何可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刊物(包括報章特刊或單張),不論免費與否,均可被視為選舉廣告,可能在未獲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的情況下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的非法行為。

選管會呼籲所有傳媒留意,任何可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發布(包括報章特刊或單張),均可被視為選舉廣告,在選舉期間要小心處理任何同選舉及候選人有關的報道,避免觸犯選舉廣告和選舉開支的法例。選管會已將相關投訴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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