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駐越代表黃志鵬 。(圖/記者劉昌松翻攝駐越南台北代表處官網)

▲ 前駐越代表黃志鵬 。(圖/翻攝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網)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代表黃志鵬,退休後遭檢舉,涉嫌在春節返台期間,把官舍僕役也帶回台灣當母親的看護,另疑似侵占要當外交禮物的珠寶,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台北地檢署調查,照顧黃母的生活起訴本來就是聘僱僕役的工作內容,而珠寶可能因疏忽沒紀錄贈送對象,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黃。

黃志鵬於2016年初退休後,被告發涉嫌從2013年起,連續3年春節期間,把在越南代表處擔任官舍僕役的阮姓女子帶回台灣幫傭,等於貪污公家支付給阮女的每月薪資274.5元,另外還涉嫌侵占外館8間珠寶禮品,離職後都沒歸還。

黃志鵬否認貪汙,辯稱阮女在春節期間休假領薪沒事做,他自費幫阮女辦簽證買機票來台,此外,外館的珠寶他已經送給外賓,其中涉及外交機密且他忘記對象,不過他離開外館時都有交接。

檢方認為,阮女是代表處聘請的僕役,工作內容是黃的官舍清潔、管家等,包括照顧黃及一起住在越南的黃母生活起居,而薪資是外館員工固定申請,黃找出機票錢讓阮女回台繼續照顧母親,沒有違反外交部規定。至於珠寶部分,因價值僅1200元至2500元,且可能因疏忽而未填寫贈送名單性,因此認為全案貪污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黃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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