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在外貿、航運行業總經常發生。一旦訴訟或仲裁,證據非常重要,筆者就該類案件涉及幾個重要的證據,撰文如下。細節問題,當具體分析。

一是原告的資格,即誰作原告:

1、原告是提單上的SHIPPER,則與承運人成立海商貨物運輸合同關係;

2、原告不是提單上的SHIPPER,但有證據證明SHIPPER是原告指定的或其代理;

3、提單上的SHIPER是買方,但買方通過貨代實際交貨給承運人,則賣方可被認定為實際託運人,具有訴權。

二是承運人的識別,誰是被告:

1、提單右下角簽單章部分,是否表明是作為代理簽發提單,未表明,則初步可認定為承運人;

2、表明是代理,且提單格式是某公司在交通部備案的格式,最好一併起訴,到庭審中查明,尤其現在是立案登記制是較為可行的;

3、提單正面載明了承運人名稱,則以該承運人為被告。

三是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

1、整櫃的,應提交集裝箱流轉記錄,證明貨櫃已重新投入使用;

2、承運人或其放貨代理的郵件等確認已放貨;

3、收貨人收到貨物的證據。

四是損失的證據:

1、一般以報關單金額為準,扣除原告自認的已收貨款。

2、主張訂單或買賣合同約定的金額,對證據形式要求很高。

五是訴訟時效:

一般自船舶到港起一年內,也有海事法院以船舶到港後合理期間後起算;

時效中斷的情形僅限於提起訴訟、仲裁,對方承諾履行。致函主張權利、撤訴等不引起中斷。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