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在看美劇《毒梟》大毒梟埃斯科巴被警察打死了,可運往美國的毒品數量卻高於埃斯科巴死之前的數目,讓我想起了杜琪峰導演在《黑社會》的一段話,抓了一個小混混第二天又有人出來混,打掉一個社團明天又冒出一個社團!就像禁毒一樣,抓了一個毒販,在高額利潤下,又會有新的毒販冒出來,為什麼不打擊吸毒者?讓毒品這種特殊的商品沒有市場從而被市場淘汰?


法律也打擊吸毒者的,只不過對於純粹的吸毒者是挽救為主,打擊為輔。根據現在的禁毒理論,人們傾向於認為吸毒者是一個病人。

例如,一旦被坐實吸毒,會被行政處罰的。重複被抓的,會被送往強戒,一戒往往就是兩年,和坐牢沒多大區別。

吸毒者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例如冰毒十克以上,也會判刑的。


因為毒販才是惡人,而吸毒人員只是受害者。所以抓住了吸毒人員只是第一次治安拘留,第二次強制隔離戒毒。

不過呢,當人毒癮發作的時候,就什麼都顧不得了,所有才有了以販養吸、以盜養吸、以娼養吸等情況,對應的,公安會打擊販毒、盜搶騙、賣淫等不法行為。


販毒是違法犯罪行為,全世界嚴厲打擊。吸毒人群分很多種,多數是屬於受害群體,被引誘吸毒、被下毒。所以國家鼓勵吸毒者自願戒毒。戒毒條例第二章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在美國給吸毒者定位是患者並不是犯罪


通常的認為,吸毒者是屬於被害者。或者是被引誘吸毒,或者是被別人下毒。

但是說實話,從我個人的感覺來說,我還是覺得吸毒者和販毒者應同罪處理。他們只是一條食物鏈的兩端。當然如果繼續糾纏這個問題,就好像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的無解。

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個人覺得是應該加重對吸毒者的處罰力度。比如如果二次復吸,或者在初次的吸毒行為中有主動購買,主動吸食毒品的其它行為表現,個人認為應當入罪。

但這裡面又有一個現實操作層面的悖論,就是吸食毒品者上癮的人往往已經屬於患者,身體意志等都不能自行控制。甚至由於吸毒行為導致的家庭破裂,錢財兩空的破敗景象,哪怕是基於人道的立場,也不便再將他給予公正的處罰。而且如果真的把吸毒人入罪坐牢,他們的身體條件,既不能參加勞動也不便給予治療。

總之,這是一個特別複雜的問題。現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就是把吸毒人員當患者。鼓勵吸毒人員進行戒毒,但實際上,一旦吸毒上癮,很難戒除掉。


準確的說第一次吸毒可以拘留,可以罰款(500)教育。第二次就是社區戒毒了,簽了社區戒毒協議,定期去報到驗尿(發達地區有毛髮採集)三到五年就可以解除社戒。第三次抓到就直接強戒了。


1,打擊吸毒者對控制毒品無太大作用.

2,吸毒者未造成實質性的公共安全,只能作教育,拘留,強戒,網路監控處理,事實上這也是保證人權的情況下應對吸毒人員比較妥當的辦法.

3,人權.


第二次吸毒就強戒兩年

不要覺得戒毒所很好玩,基本等於兩年徒刑


我國刑法原則之一,罪行相適應。


因為大多數販毒的人都會教唆吸毒,吸毒的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害者。。。


和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是一個道理,可以倡導,但是完全控制甚至消滅難度太大,至少我有限的知識告訴我,只有特定的偉人在特定的時代可以完成這一偉業!!


誰說的不打擊吸毒者,現實生活中吸毒第一次被抓會拘留十五天,第二次就會強制戒毒兩年了,相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嚴厲的打擊了。


吸毒者也是被打擊的,比如行政處罰、強制戒毒!

但是行為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主要是根據一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

比如行賄、受賄都是犯罪;比如販毒是犯罪、吸毒是違法;比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是犯罪、自己一個人看片既不犯罪也不違法;比如詐騙的是犯罪,被詐騙的是被害人。

突然想到一個話題,想要有效預防詐騙犯罪,提高全民防騙意識也至關重要。


因為從另一面說吸毒者是受害者!部分人也是只吸毒並沒有做傷害別人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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